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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登記,簡單來說=有營業行為,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2.勞工=回歸到勞基法第二條「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工作獲致工資者。」 與雇主的營業型態關係應該不大 3.強制納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員工5人以上 領有設立核准函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之公司、行號, 即為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 若依照原po的簡述,貴司單位超過5人,應屬強制投保單位 反之,若貴司僱用員工未滿5人,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對象,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 員工申報參加勞保,並依規定辦理開戶手續,如不願參加勞保,則應依規定為員工申 報參加就保。 如果貴司在申請營登有困難處,也可先請員工參加職業工會投保勞保, 至少給員工一點保障。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想請一下各位人資前輩 : 雇主如果沒有登記營業登記 這樣算是一間合法的公司嗎? : 雇主是汽車打蠟業,只有向遊覽車司機承攬業務而以 : 如果這樣沒有設立營登,這樣員工算勞工嗎? : 然後怎麼去計算強制納保的人數阿? : 簡單一點 沒有設定營登的雇主,雇用員工來幫忙工作 : 沒有幫勞工保勞健保 (假設雇用超過5人) : 這樣算違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5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