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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依勞動基準法終止與員工的僱用契約,所支付的資遣費,財政部表示,可以直接列 為企業當年度的費用,不必自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沖轉。 財政部指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所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 金,依照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只限於用來支付勞工退休金, 以及事業單位歇業時支付給員工的資遣費。 因此,財政部規定,事業單位平時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在終止勞動契約時,支付給員 工的資遣費,可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2007/11/26 經濟日報】 http://www.jbjob.com.tw/Content.aspx?Source=User&NewsID=597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1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