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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勞工 老闆可限制出境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8.04.21 03:10 pm 未來公司經營不善後,避不見面或擺爛的負責人小心了!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午 初審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案,擴大對企業負責人限制出境範圍,未來企 業負責人如果有積欠薪水、資遣費等情事,卻不行使「解僱權」,避不見面或擺爛者 ,勞工可以主動要求中止契約,建議勞委會限制出境。 解僱前60天須預告 此外,修正案也將「大量解僱勞工」的認定範圍擴及「定期契約工」,但排除外 勞,如此將大幅降低「大量解僱勞工」的門檻,以後企業若在短時間大量解僱勞工, 可能就會面臨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至少必須在解僱前60天預告。 至於200-500名員工的中型企業,大量解僱勞工門檻趨嚴,由1/3降到1/4,只要 企業解僱勞工達到上述標準,就必須事預告。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已經上路五年,其中對於不肖企業主最大處分手段就是 「限制出境」,但根據現行大解法規定,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前提除了積欠一定金額 、一定比例工資、資遣費外,還必須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事實,否則老闆積欠再多 薪資、退休金,或是工廠幾乎形同關廠歇業,老闆一樣可以自由出入境。很多雇主鑽 此法律漏洞,在公司發生財務問題時,採取「不理不睬」、「避不見面」的「擺爛」 策略,勞工求助無門。 初審通過修正案,進一步擴大限制出境適用範圍,將符合勞基法第14條如不給付 報酬、違反重大勞動法令情節者,勞工依此中止契約者,也納入限制出境對象。準此 ,未來只要雇主積欠工資達大解法標準,如員工10人以上、30人以下,積欠工資300萬 元以上,或30人以上、100人以下,積欠500 萬元等,經事實認定「歇業」,雖然雇主 沒有「解僱勞工」之實,但勞工可以主動決定中止契約,勞委會就有權認定是否限制 負責人出限。 其次,過去勞工若在預告期間找到工作,因為還在與舊資方協商,不能馬上就任 新職,否則無法領取資遣費,但今天通過的修正案也增列規定,明定雇主預告大量解 僱勞工時,被解僱之勞工若在預告期間就任新職,雇主仍要依法發給資遣費及退休金 ;雙方協商期間,雇主也不得任意將勞工調職或解僱。 【2008/04/21 聯合晚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