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ng223 (極力擺脫杯具!!)》之銘言:
: 我是人資新鮮人,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 舉例來說某位員工在2010/10/1即辦育嬰留停
: 預計於2011/11/1復職,在留停前的年資3年依本司特休規定為15天
: 我想問的是:
: 他在11/1復職後是否就要發放他的特休假
: 15天*( 273/365)=11天
: 因為有聽說這位員工復職之後有考慮一陣子後要離職
: 那麼 如果11/1就給去年度的特休那不就又開始請特休,
: 然後如果有撐到明年度,接著他又有16天的特休,
: 本司很怕他把特休一次請完後,就離職了.......
: 因為查不到 給假的時間點,聽同業人資說
: 可以規定留停復職後半年或是三個月後再給特休
: 不知道這樣是否有違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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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勞委會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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