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syokenmei:教師嚴格說來好像不是公務員...教育法規是這樣嗎?=.=__ 05/22 18:13
→ esyokenmei:我讀到昏了..=.= 05/22 18:14
→ liseeker:教師=公務員 只要是公立學校 法律上都視為公務員 05/22 18:22
→ liseeker:新聞裡面的教務主任 校長都是這樣判刑的... 05/22 18:23
→ liseeker:不論如何 我還是相信附中...相信是公平的 司法會還她清白 05/22 18:23
→ liseeker:特別是有兼任行政職的教師 絕對是法律上的公務員 05/22 18:27
推 trico:你的結論跟第三篇報導的最後一段真像......... 05/22 18:30
→ liseeker:老話一句 想告就去告...只是在PTT嘴砲是不會改變啥的 05/22 18:32
推 trico:我的推文 只是呈現事實 何來嘴砲 跟你不合的就是嘴砲嗎? 05/22 18:42
※ docose: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5/22 20:28
推 docose:護航文出來囉~~~ 05/22 20:32
推 docose:八卦版 05/22 20:35
→ ntnuandylau:三樓讀過行政法嗎 你指的是廣義公務員 05/22 20:53
→ ntnuandylau: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 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 05/22 20:56
→ ntnuandylau:職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05/22 20:57
→ ntnuandylau:教師不算是狹義上之公務人員 以上 05/22 20:57
→ ntnuandylau:所以三樓請先把自己鬍子刮乾淨 05/22 20:58
→ ntnuandylau:況且 不同法律上對公務員之定義也不同 如:刑法 05/22 20:59
→ ntnuandylau:所以 一般說來 教師採聘任制 而公務人員(事務官) 05/22 21:00
→ ntnuandylau:基本上採國家考試晉用之 PS:教甄根本不是國考 05/22 21:01
請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08號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
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而且刑法上的公務員 範圍是比行政法廣的
這點還希望大家能夠搞清楚...
※ 編輯: liseeker 來自: 123.194.233.5 (05/22 21:03)
推 Sillabub:你是附中的老師嗎? 你到底知道多少音樂班的事? 05/22 21:25
→ Sillabub:某人會被討厭成這樣不是沒理由的 只能說在這個鋒頭上 05/22 21:26
→ Sillabub:女兒來幫他擋箭靶 05/22 21:26
→ ddaaemon:到底有啥秘密阿?現在八卦版正在戰 快去爆掛阿 05/22 21:37
推 Sillabub:才不要 這個秘密知道的人太少 揭露出來暴動的人會很多 05/22 21:47
噓 choucj:所以要請li版友的"="拿掉..那只針對行政事務成立 05/23 12:27
※ pinkmusic:轉錄至看板 NTNUMM 05/2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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