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我只是個路人,一切的探訪都未必能夠找出什麼結果也未必能還什麼公道
不過今天還是抽空跑了一趟文德路,因為跑去德安百貨買東西-_-
中國國宅服務協會到底在哪裡呢?
總之已經不在可查詢到的登記地址上了。
今天訪問了周邊的店家
只知道在更久以前在靠近文德路208巷底還有一台車掛著類似國宅協會的牌子
細節不談,或者有上法院機會在談。
只是在我再登記地找不到中國國宅協會之後開始想了一些事情起來..
首先是東華大學打工版曾經有過的糾紛
再來就是這兩個網頁
http://tw.myblog.yahoo.com/jw!WfW8DSqXHUZtVl2ZqiZKHFc-/
article?mid=33&prev=53&next=1&l=f&fid=13
http://tw.myblog.yahoo.com/jw!WfW8DSqXHUZtVl2ZqiZKHFc-/
article?mid=53&next=33&l=f&fid=13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辦法
第14條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
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又根據人民團體法
第12條 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名稱。
二 宗旨。
三 經織區域。
四 會址。
五 任務。
六 組織。
七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 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一○ 會議。
一一 經費及會計。
一二 章程修改之程序。
一三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54條 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
,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國宅協會與中國國宅服務協會是同一個協會的話,那麼涉及這麼大金額的收費業
務,理應徵信但是登記會址早已為房東轉作他用,而會址應當記載予章程當中,章程
必須要30天內報請主管機關。不過目前可供查詢的網路資料並無任何的徵信可查詢。
也不知道其是否有變更章程之後向主管機關核備。
目前看來還有一個國宅協會
http://www.ntpda.org.tw/module.jsp?ModuleName=sitedoc&menu_cat_id=37
內科發展協會的會員,但是聯絡地址是郵政信箱,電話與上面的中國國宅協會
差一碼。
這幾天當拜訪內科發展協會看看他們的會員是否中國國宅協會。
以及拜訪主管機關看該協會是否有遵守督導辦法公開徵信。
這個國宅協會有很有趣,光是網頁跟實際上跑個兩趟就似乎有很多有趣的事情。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讀一下他的網頁再看看上下文的脈絡
另一方面來說,不知道有沒有東華的朋友願意告訴我與楊同學訴訟的吳伯敬先生
他的出租房屋是哪些地址呢?
可以請你們Email給我嗎?
我也想拜訪一下國稅局....看看是不是大家在使用國家的司法資源同時
也有好好的納稅呢?如果都有好好繳稅,那是應該的!!!
我們一切按照法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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