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myfire (這是當代人的問題)
看板Hate
標題Re: 海大某板上的言論
時間Thu May 29 18:14:02 2003
※ 引述《lolen (超不爽的!!!!)》之銘言:
: ※ 引述《george1014 (★白色OKWAP163★)》之銘言:
: 第四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1.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 2.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 3.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
: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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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請問一下各位大聲宣稱要將這些學生退學的網友
: : 和要連署接海大網站慣報的網友
: : 這些學生 現在罪已經定讞的嗎 已經被判刑了嗎
: : 未審未判 你憑什麼叫人退學 憑什麼惡意破壞他人網站
: : 台灣是個有法治的世界 一切交由司法判決
: ^^^^^^^^^^^^^^^^^^^^^^^^^^^^^^^^^^^^^^^^^
: 幹你他媽的你是國小喔
: 連這種屁話也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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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台灣法律不能靠啦
有句名言:
台灣法律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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