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jm (喀啦佯在室)
看板Hate
標題Re: 海大某板上的言論
時間Thu May 29 13:48:51 2003
第 十三 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
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
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
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幹!!這處罰會不會太輕了啊!?
去海鮮餐廳吃龍蝦大餐都不只這些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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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63.19.244.253
※ 編輯: mjm 來自: 163.19.244.253 (05/29 13:50)
→ ssrtrue:至少讓他們有案底在 跟他們一輩子 真爽 推 140.119.194.67 05/29
→ ssrtrue:而且他們抓的有些是保育動物吧 推 140.119.194.67 05/29
→ lolen:s兄你現不現身? 推140.122.199.188 05/29
→ ssrtrue:我要上軍訓課囉 教官說不能再翹了@@" 推 140.119.193.35 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