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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        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幹!!這處罰會不會太輕了啊!? 去海鮮餐廳吃龍蝦大餐都不只這些錢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63.19.244.253 ※ 編輯: mjm 來自: 163.19.244.253 (05/29 13:50)
ssrtrue:至少讓他們有案底在 跟他們一輩子 真爽 推 140.119.194.67 05/29
ssrtrue:而且他們抓的有些是保育動物吧 推 140.119.194.67 05/29
lolen:s兄你現不現身? 推140.122.199.188 05/29
ssrtrue:我要上軍訓課囉 教官說不能再翹了@@" 推 140.119.193.35 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