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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rt (嘴炮byebye)》之銘言: : 雖然是事實 但是已經夠成毀損他人名譽 : 且散佈給大眾 : 如果是事實不罰 但是 : 如果涉及私德但與公共利益無關 : 或不是可以受公評的事 : 就仍要處罰 : 刑法310 : 雖然記者可以報導社會現象 : 但私人都不可以作的行為 : 記者這種更有影響力的人 不是更應有所節制 : 這裡面有什麼可受公評 事涉公益 : 的事項 可以讓你把它放上頭條 : 你有興趣的是叫聲 衛生紙 : 即便記者這樣不違法 那你們的職業倫理在哪裡 : ※ 引述《hivabe (yaguchi)》之銘言: : : "不論事情真相,原貼文網友公布他人私德事件已觸犯誹謗罪嫌" : : 為什麼這樣算誹謗? 可以教一下嗎? : : 不就是陳述一樣事實嗎? 1)關於原po的部分在刑事責任的部分 刑法310的部分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基本上原po其實只有對陳先生的部分構成誹謗罪 本案之構成要件 "他人"必須為"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 就原po之文章中,僅有提及具體指稱陳先生的部分,關於女主角的部分係為 其他網友自行推敲認定,原po並未具體指認或承認女主角為何人, 關於對女主角的部分誹謗罪,可能是屬於後來追查女主角真實身分之網友。 原po現在可以主張的爭點部分應該是在"意圖散布於眾"此構成要件的部分, 原po可主張主觀上其並無意圖散布於眾,因為原本其主觀上認為在Hate發表該文, 並不會達"眾所週知"之程度,後來其發現可能會到達此程度,因而刪文、以及 請求其他使用者勿對該事繼續討論之行為,應該可阻卻其主觀要件故意的部分, 而本罪並未對過失犯有所處罰,故原po有機會因構成要件不該當,而無罪。 如果法院不採取上述之見解,而認為其主觀上仍然構成"意圖散布於眾", 原po應會成立刑法310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的部分,不過原po因為據事實已有 悔過之心且其遭遇令人同情,法官可能依刑法57、59條的部分對原po重輕量刑。 (建議原po在本板發表對"陳先生"之道歉聲明,將來在法律訴訟上比較有利) 2)關於記者轉述本事件之言論的部分。 我認為以目前新聞媒體背後擁有的龐大"法律顧問團",就算在怎麼告他們, 他們也是可以把大罪變小罪,小最變無罪的,故不予評論。 最後希望本人對原po提出來的小小建議,可以讓原po參考看看, 相信更多懂法律的鄉民們,都願意提供原po意見來面對這次的事件。 好像 沒恨意 補一下 幹! 該死的新聞媒體記者 只會欺負小蝦米 大鯨魚一說要對你進行法律行動 就嚇得半死 新聞自由這樣搞的嗎 有種就去揭發重大弊案 而不是寫這種新聞來譁眾取寵 傷害當事人 幹!我替妳爸感覺慚愧,你媽生坨屎比生妳好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3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