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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onYo (LeLionDesGemeaux)》之銘言: : 我前面的3966 3972 4003 : 如果願意 可以看一下 : ※ 引述《trichechus (新氣象..oO)》之銘言: : : 一直都只有第一篇公佈他的姓名阿 : : 我完全沒有附和 : : 我有提到他的名字ㄇ 有ㄇ!!!!!! : 那我對不起嘍 因為你說他爸爸跟你同學道歉我以為你們是認識的呀 : : 明明有罪的現行犯 : : 卻要一直幫他說話 : 我有幫他說過一句話嗎??請不要亂扣帽子喲 : 我從頭到尾在談論的只有一件事 "公布名字"這件事 : : 說不過 : 說不過??我們在爭辯什麼嗎? : : 又用"公佈名字" : : 這件事來模糊他的罪 : 我並沒有模糊他的罪 : 而是我們沒有辦法知道他的罪是否屬實 我前面文章提過了 : 不要一而再再而三說一樣的話 你可以去看看 : : 事實就是事實 : 關於這個事實前面我也談到了 : : 我就是沒有法律常識來跟你辯 : 這不是法律常識哦 : 而且台灣的法治教育並不成功 : 這是個深沉的思考... 台灣的道德教育也很失敗 不然所謂第一學府高學歷的學生 還跑去偷東西嗎 我想 這也是該深沉思考的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0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