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nYo (LeLionDesGemeaux)》之銘言:
: 我前面的3966 3972 4003
: 如果願意 可以看一下
: ※ 引述《trichechus (新氣象..oO)》之銘言:
: : 一直都只有第一篇公佈他的姓名阿
: : 我完全沒有附和
: : 我有提到他的名字ㄇ 有ㄇ!!!!!!
: 那我對不起嘍 因為你說他爸爸跟你同學道歉我以為你們是認識的呀
: : 明明有罪的現行犯
: : 卻要一直幫他說話
: 我有幫他說過一句話嗎??請不要亂扣帽子喲
: 我從頭到尾在談論的只有一件事 "公布名字"這件事
: : 說不過
: 說不過??我們在爭辯什麼嗎?
: : 又用"公佈名字"
: : 這件事來模糊他的罪
: 我並沒有模糊他的罪
: 而是我們沒有辦法知道他的罪是否屬實 我前面文章提過了
: 不要一而再再而三說一樣的話 你可以去看看
: : 事實就是事實
: 關於這個事實前面我也談到了
: : 我就是沒有法律常識來跟你辯
: 這不是法律常識哦
: 而且台灣的法治教育並不成功
: 這是個深沉的思考...
台灣的道德教育也很失敗
不然所謂第一學府高學歷的學生
還跑去偷東西嗎
我想 這也是該深沉思考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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