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面的3966 3972 4003
如果願意 可以看一下
※ 引述《trichechus (新氣象..oO)》之銘言:
: ※ 引述《fullface (早日康復...!!)》之銘言:
: : 沒錯..!!
: : 但受害的人在hate板上發洩自己的情緒是很正常的吧
: : 不然為什麼要有hate板的存在呢
: 一直都只有第一篇公佈他的姓名阿
: 我完全沒有附和
: 我有提到他的名字ㄇ 有ㄇ!!!!!!
那我對不起嘍 因為你說他爸爸跟你同學道歉我以為你們是認識的呀
: 明明有罪的現行犯
: 卻要一直幫他說話
我有幫他說過一句話嗎??請不要亂扣帽子喲
我從頭到尾在談論的只有一件事 "公布名字"這件事
: 說不過
說不過??我們在爭辯什麼嗎?
: 又用"公佈名字"
: 這件事來模糊他的罪
我並沒有模糊他的罪
而是我們沒有辦法知道他的罪是否屬實 我前面文章提過了
不要一而再再而三說一樣的話 你可以去看看
: 事實就是事實
關於這個事實前面我也談到了
: 我就是沒有法律常識來跟你辯
這不是法律常識哦
而且台灣的法治教育並不成功
這是個深沉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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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onYo 來自: 140.112.214.145 (12/26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