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perbomber (持續擺爛中)》之銘言:
: ※ 引述《MI6 (◤176超級猛男◥ )》之銘言:
: : 進警察局就確定是她做的嗎
: : 進地檢署就確定是她做的嗎
: : 進法院就確定是她做的嗎
: 好..沒錯.. 當然不確定..但是今天大家批判的是行為,不是那個人..
當然是在講行為
但原作者若是在講 結果那個人....
那個某甲 那個小偷....
那就簡單啊 只是行為
but but but
作者說了姓名了耶
她已經可能是一個誹謗的受害者了(若不是她做的)
而且這種bbs的誹謗搞不好找不到加害者
但卻可以定她一生
所以這完全不只是個行為
是一個人的權益
: 何況是當事人自己出來po的,而且他說偷東西的人沒有悔意..
: 我不能保證他說的是真的..但如果他認為是真的,他公佈有不對嗎??
: 頂多是錯了,那個人在自己出來道歉阿..
: 今天大家回文是因為公佈不公佈名字的問題,不是是哪個人的問題..你懂嗎??
就是公佈姓名才有以上問題
不是你單純認為的 行為!!
: : ^^^^^^^^^^^^^^^^^^^^^^^^^^^^^^^^
: : 依據弊人的法律小常識 在終局確定判決前 她都是無罪的
: : 你在這裡聲討她也許狠爽 也許滿足了妳對不悔過的小偷的不爽
: : 可是你只是聽了一個沒有姓名的匿名者在幹剿而起舞
: : 你也知道沒人可以佐證嘛齁
: : 但是這個你所謂的加害者
: : 其實最後搞不好是個受害者
: : 被你們言詞誹謗的受害者
: : 小心你們才是刑事民事的被告!!!
: : 不過你們也跟原作者一樣不敢具名的黑函製造者而已
: : 唉....跟媒體一樣白爛
: 回文同我上面所說,今天吵的是行為,不是人...
: : 抱歉這不是寬恕
: : 而是基本的法治國家應該有的素養和義務
: : 不只是道德問題
: : 兒是根本沒有權利這樣做!!!
: 沒權力這樣做... 那你也沒權力說你爸,說你媽,說你家狗與貓的事了喔..
: 因為你也沒有權力去說他們有可能會生氣的事阿..
: 說人家偷東西更說人家漂亮有什麼不一樣??
: 喔..因為那是壞事是吧?? 你知道那是壞事還要怕被說喔...
那如果我告訴你這個壞事在判決後可能完全改變
那你就董了
: 更何況法制國家做的就一定是對的嗎?? 你覺得良心的判一定不會斷比法制更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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