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ichechus (新氣象..oO)
看板Hate
標題Re: [公告] 防人之心不可無!!!
時間Thu Dec 26 15:14:43 2002
※ 引述《MI6 (◤176超級猛男◥ )》之銘言:
偷竊是事實
當場拿信用卡去買油票是事實
當場被警察抓到事實
到了警局之後作筆錄是事實
犯罪者的爸爸要求我同學原諒她是事實
那天在體育課在新體重訓室的櫃子被偷是事實
一竊都是事實阿 你為什麼要為了他狡辯呢
: ※ 引述《Superbomber (持續擺爛中)》之銘言:
: : 在被父母告知事情的嚴重性後就沒有再犯了..
: 你一直再強調的悔不悔只是個主觀判斷
: 被害者都會有的憤怒
: 而且是不具名的子虛烏有的被害者
: 根本不客觀
: : 有..沒有超過5次..但是我認為那是不重要的抄小考作業..
: : 老師問我,我一蓋承認.. 我告訴他我覺得那沒什麼..
: 那如她承認了也覺得那沒什麼 被公佈
: 那你也希望被公佈?
: : 好的..沒錯在沒有判決前都是無罪的.. 這我贊成..可是如果當事人都承認呢??
: 1.當事人都承認是一個沒具名的傢伙講的
: 2.就算承認 在刑事訴訟自白也不當然構成犯罪
: 3.一切請以判決為準
: : 喔...所以是逼供了喔...
: : 你一定以為我是小題大作了是吧.. 沒錯..
: : 所以這種事拿來說什麼判決前都是無罪的部也是小題大作了吧...
: 如果沒有公佈姓名的話那要講他殺人我也不反對
: 是再恨一個人
: 一個抽象的人
: 但是今天是再恨一個具體的人
: 當然百分之百絕對有必要論她到底有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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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16:刑事訴訟審判程序中的事實認定不是由你做 推140.119.143.233 12/26
→ trichechus:你是加害者的律師ㄇ 推 140.112.23.126 12/26
→ M16:不是 這是常識 推140.119.143.233 12/26
→ shippy:偷就是偷 不懂你在爭什麼 自以為大律師 推 140.112.181.60 12/26
→ aumay:對呀..偷東西本來就是錯的...有種就不要偷 推 61.220.128.157 12/26
→ satolu:袒護壞人的垃圾 推 140.112.241.41 12/26
→ viden:要辯等你考到律師執照在辯吧.... 推 140.112.171.6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