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ytseng:我曾經被偷,有切膚之痛.. 推 61.217.83.61 12/26
※ 引述《MI6 (◤176超級猛男◥ )》之銘言:
: ※ 引述《BloodAugust (八月血)》之銘言:
: : 能夠堅守自己品行的人,就算不以相同的標準苛求別人,至少有權譴責已經做錯的人。
: : 何況,誰不犯錯是事實,錯有大小之別,能夠送進警察局的,恐怕也不是小錯吧?
: 進警察局就確定是她做的嗎
: 進地檢署就確定是她做的嗎
: 進法院就確定是她做的嗎
好..沒錯.. 當然不確定..但是今天大家批判的是行為,不是那個人..
何況是當事人自己出來po的,而且他說偷東西的人沒有悔意..
我不能保證他說的是真的..但如果他認為是真的,他公佈有不對嗎??
頂多是錯了,那個人在自己出來道歉阿..
今天大家回文是因為公佈不公佈名字的問題,不是是哪個人的問題..你懂嗎??
: : 想我白爛的人生二十餘載,也只進過三次警察局,
: : 兩次為了借廁所,一次問路,這樣而已。
: : 我想,看完一系列的文章之後,
: : 我認為作者最氣憤的那個點,乃是她覺得落網的小偷沒有悔意。
: : 當然,目前沒有別的人可以佐證這個說詞,
: ^^^^^^^^^^^^^^^^^^^^^^^^^^^^^^^^
: 依據弊人的法律小常識 在終局確定判決前 她都是無罪的
: 你在這裡聲討她也許狠爽 也許滿足了妳對不悔過的小偷的不爽
: 可是你只是聽了一個沒有姓名的匿名者在幹剿而起舞
: 你也知道沒人可以佐證嘛齁
: 但是這個你所謂的加害者
: 其實最後搞不好是個受害者
: 被你們言詞誹謗的受害者
: 小心你們才是刑事民事的被告!!!
: 不過你們也跟原作者一樣不敢具名的黑函製造者而已
: 唉....跟媒體一樣白爛
回文同我上面所說,今天吵的是行為,不是人...
: : 但是
: : 表面上誠心悔過的犯人,姑且還會被人質疑他是不是為了假釋;
: : 更何況一個連自己道歉都不會的人!那要如何要求別人給他自新的機會?
: : (海峽對岸可是更激烈的做法,台胞證上蓋「淫蟲」,給嫖客帶著到處跑。)
: : 只保障壞人的權利,那誰還想做好人?
: : 說自作孽什麼的已經算保守了,換我的話,我會說:
: : 「屁眼不夠緊,就別亂吃瀉藥,至少銼了賽不要連屁股都不會擦。」
: : (當然,此等措詞限於恨板。)
: : 不是幸災樂禍,而是因為我也被偷過東西,
: : 我痛恨小偷,尤其還是沒有理由需要偷的人。
: : 憤慨的感受在每個人心裡都不一樣,
: : 也許閣下能選擇寬恕,是莫大的美德,
: 抱歉這不是寬恕
: 而是基本的法治國家應該有的素養和義務
: 不只是道德問題
: 兒是根本沒有權利這樣做!!!
沒權力這樣做... 那你也沒權力說你爸,說你媽,說你家狗與貓的事了喔..
因為你也沒有權力去說他們有可能會生氣的事阿..
說人家偷東西更說人家漂亮有什麼不一樣??
喔..因為那是壞事是吧?? 你知道那是壞事還要怕被說喔...
更何況法制國家做的就一定是對的嗎?? 你覺得良心的判一定不會斷比法制更對嗎??
: : 但是受過相同的痛苦的人,都該保有譴責的權利,實在不能算是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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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就是那些脫光後不會讓我比看她們穿著衣服更性奮的女生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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