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前上軍訓課的時候,教官跟我們講過他們處理宿舍糾紛的例子,也是偷。
: 竊賊把人家機車騎走,回來也被逮個正著,
: 但是
: 犯行者表現得很有悔意,卻變成被害人戒機勒索合解費六萬元,
: 甚至還超過那台破機車的價碼。
: 被害者是因為知道了那個賊還想出國留學,萬萬不能留污點,才想趁機黑吃黑,
: 但教官認為不能讓這樁偷竊變成變向勒索,因此也要求他也稍退一步。
: 最後談判破裂,要送訓導處,想不到被害人一氣之下先跑去警局報案,
: 讓那竊賊還沒被記過前先被留了前科。
: 結果,最後學校將竊賊記了一小過,卻把被害人記了一大過。
: 我講這個反例,只是提到「態度」上的問題。
(機車騎走,回來也被逮個正著)
如果犯行者懂一點法律
就不要怕他告
使用竊盜在我國現行刑法還沒規範
根本不用怕
頂多付個使用費就算了---->這是我個人覺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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