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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Fengyeh 二、被檢舉人ID:ameno 三、違反板規:政檢版規第六章第3項 3.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與第四章之管理辦法。若政黑板之 管理辦法與本板板規有衝突之處,以本板板規為主。違反政黑板板規者處以水桶 10~3650天之處分。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K39bbA0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K38OBUI ameno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10111845.A.28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查被檢舉人ameno於本文中推文如下:
ameno: 103年偵字第15082號lovebbcc因此事告luminosa已不起訴處分09/10 18:27
ameno: 換言之 此案情刑法上確定不構成公然侮辱 依板規不認定違規09/10 18:30
政黑版規第三章第2項b款: 2.發表文章或推文內容禁止事項。 b.未經許可公開他人之私人資料、水球、信件、個資、相簿連結等。若為公開之資 料可由政府機關網站或報章媒體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0天, 若為發文違規另行退文處分。再犯者以永久水桶處分。 刑事偵查的不起訴書非屬公開之資料,亦無法由政府機關網站或報章媒體合法查詢, 該推文提及lovebbcc及luminosa二人之ID, 即便推文內容無法證實是否確實與此二人相關,但ameno雖指證歷歷, 卻無證據顯示lovebbcc與luminosa此二人皆同意ameno公開此私人資料,顯然違反版規, 建請版主處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94.24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10368846.A.BB1.html ※ 編輯: Fengyeh (36.226.194.243), 09/11/2014 01:08:36 ※ 編輯: Fengyeh (36.226.194.243), 09/11/2014 01:10:43
ameno: 當初lovebbcc公開揚言提告 則起不起訴便已成為可受公評之事 09/13 01:08
ameno: 關私(個)人資料什麼事?誰的什麼私(個)人資料被公開了? 09/13 01:09
ameno: 舉個例 你當初嘴健談辱人姓江的畜生才算是公開一部分私(個) 09/13 01:12
ameno: 人資料 懂嗎 不然你檢舉之標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的 09/13 01:14
ameno: 哪一項 請舉證!可不要又像先前檢舉人卻死不敢舉證一樣嘿! 09/13 01:15
Fengyeh: 科科 09/13 05:40
Fengyeh: 我是檢舉你違反版規,又不是告你違法....至於哪裡違反 09/13 06:17
Fengyeh: 請洽檢舉文,謝謝。 09/13 06:17
setzer: 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不起訴書案號及涉及id 警告1次 09/23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