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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標的; 文章代碼(AID): #1GhrvXjz (HateP_Picket) ┌─────────────────────────────────────┐ │ 文章代碼(AID): #1GhrvXjz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請問版主 關於本?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353670241.A.B7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文章代碼(AID): #1GiYkKB6 (HateP_Picket) ┌─────────────────────────────────────┐ │ 文章代碼(AID): #1GiYkKB6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政黑檢舉板臨時條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353853844.A.2C6.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檢舉根據; HateP_Picket版規2-10 10.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洗版,版務(主版或檢舉版)之建議,每ID每24hr內限發一篇。 版務建議請簡明扼要,勿針對同一建議重複發文;若與版務無關或有濫用現象者, 版主得視情況警告勸阻或給予水桶,水桶後仍使用分身ID發言者則視為鬧版劣退。 (是否濫用或無關版務由版主認定) 檢舉說明; 兩篇建議都是在討論版規2-9 文章代碼(AID): #1GhrvXjz (HateP_Picket) (內文如下) 依據 政治黑特檢舉版版規 二-9 9.檢舉人因違反本版版規而被水桶者,將不再受理私下來信之檢舉案件,請檢舉人自重。 非當事人(檢舉,被檢舉人及版主群)請勿針對檢舉文回文推文,違者以違反版規處理。 下面幾篇申訴文,都有非當事人的推文,但都無處理, 是否申訴文不是檢舉文,所以可以回文推文啊? (節錄內文如上) 文章代碼(AID): #1GiYkKB6 (HateP_Picket) 作者 ask1234 (ask)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建議] 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 第4條 時間 Sun Nov 25 22:30:41 2012 ─────────────────────────────────────── 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 4. 文章分類標籤為[檢舉]的檢舉文與文章分類標籤為[申訴]的申訴文乃使用者發起 檢舉與對於板主判決不服可發起表達疑議的文章。非當事人(檢舉者、被檢舉者、 與板主之外的使用者)禁止對此兩類文章回文或回推,違反規定者水桶十日。 ========================================================================== setzer版主,因lovebbcc前版主誤導板規二-9,規範的是檢舉文 ,而不是申訴文,讓setzer版主誤以為申訴文不是檢舉文,而新 增第4條臨時條款。 板規二-9,雖然寫的是『非當事人(檢舉,被檢舉人及版主群)請 勿針對檢舉文回文推文,違者以違反版規處理。』,但在判例: #1GVNJtmO (HateP_Picket)中,可以知道lovebbcc與amperp兩位 前版主,均認為非當事人針對申訴文回推文,亦違反板規二-9, 此外,另一位suwilliam前版主在#1GTlF1Dc (HateP_Picket)推 文中亦提到「申訴文為檢舉文之延伸」,非當事人不能對申訴文 回推文,可見制訂板規二-9的三位版主,全部都認為,板規二-9 ,有規範到申訴文。 setzer版主如今新增此條臨時條款,不但畫蛇添足,易導致整部 政黑檢舉板規,需要重寫。 (以上為內容節錄) 雖然標題掛著[建議] 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 第4條 但除了最前面引用條文 文內還是繞著2-9該條文打轉 等於掛著建議臨時條款第四條的標題 繼續質疑2-9條文的內容 是否違反2-10 10.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洗版,版務(主版或檢舉版)之建議,每ID每24hr內限發一篇。 版務建議請簡明扼要,勿針對同一建議重複發文;若與版務無關或有濫用現象者, 版主得視情況警告勸阻或給予水桶,水桶後仍使用分身ID發言者則視為鬧版劣退。 (是否濫用或無關版務由版主認定) 請版主判斷 本人絕對遵從版主判決不會再後面說三到四的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9.153.68
f78:我現在都以為申訴文就是檢舉文了 11/29 23:25
f78:建議文就是申訴文了 11/29 23:25
ask1234:樓上的!!違反新的臨時條款第4條了... 11/30 00:13
ask1234:回應檢舉,第一封建議是板規的二-9,談的是申訴文等於檢舉 11/30 00:14
ask1234:文,第二封建議文,談的是臨時板規第4條,申訴文與檢舉文 11/30 00:15
ask1234:會怎樣,這很清楚,版主應該知道談的是兩回事。 11/30 00:15
ask1234:補充幾個字臨時板規第4條後面接的是,申訴文與檢舉文不同 11/30 00:17
ask1234:會怎樣~!@$ 11/30 00:17
lovebbcc:被檢舉了就開始轉彎了嗎 是時尚就是你繞著2-9這條在打轉 11/30 00:28
lovebbcc:有沒有違反就交給版主判決啦 反正你不服就是上組務(口夷? 11/30 00:29
setzer:1. 查被檢舉者在 #1GhrvXjz #1GiYkKB6 皆為針對板規2-9之部 11/30 14:04
setzer: 份提出建議 11/30 14:04
setzer:2. #1GiYkKB6雖然顯示為針對新修臨時條款之內容 然而據理內 11/30 14:04
setzer: 容(如判例#1GVNJtmO)同時以修文之方式在#1GhrvXjz出現 11/30 14:05
setzer: 已涉及到持相同見解針對同一板務事務重複發文 11/30 14:05
setzer:3. 故判決 ask1234 違反政黑檢舉板板規2-10 水桶10日 11/30 14:05
setzer:補充: f78違反本板板規2-9非當事人回應檢舉文 水桶10日 11/30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