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以前案為例眾所階知:文章代碼(AID): #1EYyZCK0 (HatePolitics)
該文由:
作者 MaNeNe (魔尼尼)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新聞] 宜蘭亂象 「蓋狗籠、種農舍」 從小養到大
時間 Wed Oct 5 08:53:3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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拮取證據而來,而檢察官受理成案依據為:
文章代碼(AID): #1EYyZCK0 (HatePolitics)
並不是由案發原文,且當事人文中態度強硬不願私了,是故檢察官受理成案,由此可知:
文章代碼(AID): #1GGwywIv (HatePolitics)
該文具有因訴訟保存之必要。
第二:
ask1234所提和版旨不合,且以西斯版禁嫖妓文為例,嫖妓具有西斯符合版旨
但因嫖妓屬違法行為,被相關單位明令禁止討論,即使符合版旨,可知法令居
於版旨之上,及能影響你可po何種文章,何況本案yiwern所犯明確,以明顯違
反中華民國法律,需保存證據,及給予當事人道歉機會收節制司法資源及莫為
不教而殺警告之效,實看不出該文有不必存在之必要。
第三:
版上公佈如何不必要?如依閣下所言,當初擦鞋童道歉寄信給我便是,檢察
官何需令其在版上發文道歉,澄清本人名譽受損?我寄信警告便是,檢察官
如何以客觀證據及雙方是否堅持告訴或有和解之明顯證明,決定是否受理?
閣下舉此違規,似有為當事人煙滅證據及妨礙本人取得正當法律權益之嫌!
第四:
閣下濫用檢舉眾所皆知,主版和本版足以證明本人所言不假,可惜對你這種
濫用檢舉之法無相關版規可罰不代表你做的就是對,申請帳號本意原為是為
討論之用閣下申請帳號居然主版檢舉相關文章多過黑特政治文章,說穿了不
過是個鑽規則漏洞自鳴得意之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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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黑嘗有貧道者 善挖洞 能埋道友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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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119.178
※ 編輯: ssnlee 來自: 114.41.119.178 (09/05 18:37)
※ 編輯: ssnlee 來自: 114.41.119.178 (09/05 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