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tzer:本案不受理 請重新檢舉 12/11 15:19
推 hazel0093:原po腦袋有洞? 12/10 18:42
依據
版規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版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水桶天數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之被檢舉人於判決前公開認錯並道歉,且檢舉人願接受即可撤銷檢舉案。
本章之前科與各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麻煩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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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ashilu 來自: 114.47.138.149 (12/10 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