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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QMbFd 外省人上一代實在過的太爽 內文:一堆外省族群..臉皮還真是如城牆般之厚啊..當初明明是民國38年來台的'新住民' 享受那麼多特權.過著比台灣人平均起來較為優渥的生活..居然'反客為主' 除了把兩蔣捧上天..與批蔣的人為敵外..甚至還有像郭冠英那樣.公然發表看不起台灣人. 不歡迎台灣人的言論..偏偏這種人還一海票呢.真不知這種調調.是誰該不歡迎誰啊? 首先aitt先公幹政治無辜群體外省人臉皮"如城牆般之厚"這已經涉及人身攻擊給版主個參 考例子: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共5 筆 / 現在第1 筆 下一筆|最末筆 |友善列印| 【裁判字號】 99,易,62 【裁判日期】 990212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 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公然侮辱,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係臺北市○○區○○路4段21巷「南方藝術宮殿社區 」住戶,與進駐該社區之「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聯大公司)管理員因管理問題發生爭執,詎丙○○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8年8月13日晚間8時45分許,在該社區 ○○○道口警衛辦公室外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以 足以貶抑他人名譽之言語,辱罵聯大公司總幹事乙○○:「 不要臉,厚臉皮,趕都趕不走!」、「你們是強盜公司、土匪公司,佔著位置不做事」,復進入該辦公室,承繼前開犯 意,辱罵聯大公司管理員甲○○:「厚臉皮、不要臉,趕不 走」,並以手捏甲○○及乙○○之臉頰,再次辱罵:「厚臉 皮、不要臉、趕不走」,經乙○○制止後,丙○○仍聲稱: 「碰你還髒了我的手」等語,公然侮辱乙○○、甲○○。 二、案經乙○○、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 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證人即告訴人乙○○、甲○○於偵查中之證詞,業 經具結擔保其憑信性,客觀上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已當庭表明捨棄反對詰問權,並同意直接援 引為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據證人甲○○、乙○○二人分別於偵查中具結作證在案(參偵字第76-78頁),且有上開社區車道口警衛辦公室現場照 片3張在卷可參(參偵卷第45-47頁)。足認被告丙○○前開 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從而,本件 被告丙○○公然侮辱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理由: 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罪。 被告多次辱罵行為,時間密接,且均在同一地點,顯係基於 一個犯罪之意思,所為之接續數動作,為接續犯。又被告以 一公然侮辱行為,同時侮辱告訴人乙○○、甲○○二人,侵 害其二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同種之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其素行 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社區 之管理問題,一時衝動,而為上開犯行,告訴人所受損害之 程度,以及被告犯後已全部坦承犯行,惟因雙方尚有其他爭 議未解,而未能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以上感謝版友熱情提供 再來aitt造謠外省人如郭冠英一輩者有"一海票",雖然一海票這形容詞所描述數量因人而異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一海票這形容詞絕對是多於"平均值"的,否則如果拉低平均值還說是一海 票未免也太過牽強,在此請aitt拿出公正數據調查統計供版友公評,否則就是刻意抹黑外省 人 接著是指控aitt造謠證據 http://www.nownews.com/2009/03/31/11490-2430082.htm 民進黨籍立委邱議瑩說他的"外省人"朋友也很不恥郭冠英這種行為 請版主明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0.24.81.234
ll2233445566:有浮:窮極無罪推定 05/03 22:21
welly0923:法律判決亦為可受公評之事.無醉故不罰(馬上鎖文) 05/03 22:22
msnsm:外省族群不准別人批判?好大的外省威! 05/03 22:24
msnsm:敢說外省族群沒"一海票"力挺最貪腐暴力國民黨? 05/03 22:25
msnsm:外省人對付莊國榮杜正勝的仇恨程度 有比例原外對待郭冠英嗎 05/03 22:26
msnsm: 則 05/03 22:27
msnsm:甚至莊杜還是諍言正直之士呢! 05/03 22:27
jokem:無醉推定 謝謝指教 05/03 22:28
msnsm:會支持厚黑國民黨的本來就厚臉皮 不管如何沒是非都笑罵由人 05/03 22:32
msnsm:這種人各族群都有 只是外省客家原住所佔比例特高 都不准講? 05/03 22:32
geosys:江賢弟妳怎麼會是國民黨籍的? 05/03 22:35
albert:連原住民都... 05/03 22:42
CalStan:零分 05/03 23:14
ufosty:血統歧視明確。水桶七日,見公告。 05/03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