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susmaycry (持續努力打擊台灣納粹a)
站內HatePolitics
標題[檢舉] aitt歧視造謠
時間Mon May 3 22:20:06 2010
#1BsQMbFd 外省人上一代實在過的太爽
內文:一堆外省族群..臉皮還真是如城牆般之厚啊..當初明明是民國38年來台的'新住民'
享受那麼多特權.過著比台灣人平均起來較為優渥的生活..居然'反客為主'
除了把兩蔣捧上天..與批蔣的人為敵外..甚至還有像郭冠英那樣.公然發表看不起台灣人.
不歡迎台灣人的言論..偏偏這種人還一海票呢.真不知這種調調.是誰該不歡迎誰啊?
首先aitt先公幹政治無辜群體外省人臉皮"如城牆般之厚"這已經涉及人身攻擊給版主個參
考例子: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共5 筆 / 現在第1 筆 下一筆|最末筆 |友善列印|
【裁判字號】 99,易,62
【裁判日期】 990212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
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公然侮辱,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係臺北市○○區○○路4段21巷「南方藝術宮殿社區
」住戶,與進駐該社區之「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聯大公司)管理員因管理問題發生爭執,詎丙○○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8年8月13日晚間8時45分許,在該社區
○○○道口警衛辦公室外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以
足以貶抑他人名譽之言語,辱罵聯大公司總幹事乙○○:「
不要臉,厚臉皮,趕都趕不走!」、「你們是強盜公司、土匪公司,佔著位置不做事」,復進入該辦公室,承繼前開犯
意,辱罵聯大公司管理員甲○○:「厚臉皮、不要臉,趕不
走」,並以手捏甲○○及乙○○之臉頰,再次辱罵:「厚臉
皮、不要臉、趕不走」,經乙○○制止後,丙○○仍聲稱:
「碰你還髒了我的手」等語,公然侮辱乙○○、甲○○。
二、案經乙○○、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
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證人即告訴人乙○○、甲○○於偵查中之證詞,業
經具結擔保其憑信性,客觀上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已當庭表明捨棄反對詰問權,並同意直接援
引為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據證人甲○○、乙○○二人分別於偵查中具結作證在案(參偵字第76-78頁),且有上開社區車道口警衛辦公室現場照
片3張在卷可參(參偵卷第45-47頁)。足認被告丙○○前開
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從而,本件
被告丙○○公然侮辱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理由:
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罪。
被告多次辱罵行為,時間密接,且均在同一地點,顯係基於
一個犯罪之意思,所為之接續數動作,為接續犯。又被告以
一公然侮辱行為,同時侮辱告訴人乙○○、甲○○二人,侵
害其二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同種之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其素行
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社區
之管理問題,一時衝動,而為上開犯行,告訴人所受損害之
程度,以及被告犯後已全部坦承犯行,惟因雙方尚有其他爭
議未解,而未能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以上感謝版友熱情提供
再來aitt造謠外省人如郭冠英一輩者有"一海票",雖然一海票這形容詞所描述數量因人而異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一海票這形容詞絕對是多於"平均值"的,否則如果拉低平均值還說是一海
票未免也太過牽強,在此請aitt拿出公正數據調查統計供版友公評,否則就是刻意抹黑外省
人
接著是指控aitt造謠證據
http://www.nownews.com/2009/03/31/11490-2430082.htm
民進黨籍立委邱議瑩說他的"外省人"朋友也很不恥郭冠英這種行為
請版主明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0.24.81.234
→ ll2233445566:有浮:窮極無罪推定 05/03 22:21
推 welly0923:法律判決亦為可受公評之事.無醉故不罰(馬上鎖文) 05/03 22:22
推 msnsm:外省族群不准別人批判?好大的外省威! 05/03 22:24
→ msnsm:敢說外省族群沒"一海票"力挺最貪腐暴力國民黨? 05/03 22:25
→ msnsm:外省人對付莊國榮杜正勝的仇恨程度 有比例原外對待郭冠英嗎 05/03 22:26
→ msnsm: 則 05/03 22:27
→ msnsm:甚至莊杜還是諍言正直之士呢! 05/03 22:27
→ jokem:無醉推定 謝謝指教 05/03 22:28
推 msnsm:會支持厚黑國民黨的本來就厚臉皮 不管如何沒是非都笑罵由人 05/03 22:32
→ msnsm:這種人各族群都有 只是外省客家原住所佔比例特高 都不准講? 05/03 22:32
→ geosys:江賢弟妳怎麼會是國民黨籍的? 05/03 22:35
推 albert:連原住民都... 05/03 22:42
推 CalStan:零分 05/03 23:14
→ ufosty:血統歧視明確。水桶七日,見公告。 05/03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