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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判案:文章代碼(AID): #1D6XzDl_ 原檢舉案:文章代碼(AID): #1D6XHXW0 本板主有提出兩個可能說 第一可能:LogicQuickJP 版友『檢舉』bonju2 版主 第二可能:LogicQuickJP 版友『攻擊』bonju2 版主 依這兩種可能,由LogicQuickJP 版友選擇認定哪種可能來懲處結案 選擇一:以第一可能結案,水桶七日,不計前科,#1D6X6zC檢舉案失效 選擇二:以第二可能結案,水桶十日,併入前科,#1D6X6zC檢舉案依舊存在 LogicQuickJP版友來信: 作者 LogicQuickJP (堂堂正正中國人) 標題 關於 #1D6XzDl- 時間 Wed Dec 29 04:46:01 2010 ─────────────────────────────────────── 我選擇第一可能 請重新公告 並在文中註明授權我直接申訴 反正我講再多理 你們也聽不進去 就不要拖泥帶水浪費彼此時間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6.232 --------- 也就是說LogicQuickJP版友選擇認為自己的推文內容是『檢舉』,而不是『攻擊』 檢視所有政黑版版規,要求被檢舉人舉證的條文只有版規2-8 造謠事件 8 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若板主受理判決 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視為 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板規懲處。 由於版規言明不受理個人部份之造謠案件檢舉 所以本版主不受理該檢舉 並依照版規4-6 6 無論是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或非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 每ID一日(24小時內) 限發 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並限檢舉一板友為限。 檢舉超過次數或人數者水桶七天,累犯者視為有前科,加倍處罰。 同一板友有複數ID者,累積計算。 水桶七日 不計前科 『連帶』造成 #1D6X6zC_ 檢舉案失效 至於該版友信件所言:由版主授權該版友直接申訴! 本版主尊重組長之所有判決判定! --------- 本判決文重點: 1. 是LogicQuickJP版友自由意願選擇認定自己是『檢舉』 2. #1D6X6zC_ 檢舉案失效是因為LogicQuickJP版友因違反版規4-6而失效 結案! -- 少年不識愁滋味 愛上層樓 愛上層樓 為賦新詞強說愁 而今識盡愁滋味 欲說還休 欲說還休 卻道天涼好個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46.251
jimmyliu1217:新帳號準備中 12/29 14:38
killyou:藍染:你什麼時後有了帳號被桶光的幻覺呢? 12/29 14:44
Peter1986110:所以若我說「政黑是藍蛆黨工版」就不算造謠嘍? 12/29 14:48
SilentBob:恭賀 12/29 15:10
SilentBob:恭賀新帳號啟用 12/29 15:10
killyou:謠不謠知道,2-2跑不掉. 12/29 15:11
puec2:開賭盤,看新帳號的IP開頭會是什麼 12/29 15:16
antony7892:L 或S吧@@? 12/29 15:22
lovebbcc:抗議抗議 板主挖坑給小分跳XDDD 好坑 不推嗎 12/29 15:26
lovebbcc:小芬:章無記 想知道我的新帳號嗎 到飽版和GIVE板來找我吧 12/29 15:27
※ 編輯: dreamysky 來自: 140.109.246.251 (12/29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