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ysky (小鹽柱一枚)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公告] LogicQuickJP 版友請進
時間Wed Dec 29 14:30:12 2010
原裁判案:文章代碼(AID):
#1D6XzDl_
原檢舉案:文章代碼(AID):
#1D6XHXW0
本板主有提出兩個可能說
第一可能:LogicQuickJP 版友『檢舉』bonju2 版主
第二可能:LogicQuickJP 版友『攻擊』bonju2 版主
依這兩種可能,由LogicQuickJP 版友選擇認定哪種可能來懲處結案
選擇一:以第一可能結案,水桶七日,不計前科,#1D6X6zC檢舉案失效
選擇二:以第二可能結案,水桶十日,併入前科,#1D6X6zC檢舉案依舊存在
LogicQuickJP版友來信:
作者 LogicQuickJP (堂堂正正中國人)
標題 關於 #1D6XzDl-
時間 Wed Dec 29 04:46:0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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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擇第一可能
請重新公告
並在文中註明授權我直接申訴
反正我講再多理
你們也聽不進去
就不要拖泥帶水浪費彼此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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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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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LogicQuickJP版友選擇認為自己的推文內容是『檢舉』,而不是『攻擊』
檢視所有政黑版版規,要求被檢舉人舉證的條文只有版規2-8 造謠事件
8
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若板主受理判決
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視為
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板規懲處。
由於版規言明不受理個人部份之造謠案件檢舉
所以本版主不受理該檢舉
並依照版規4-6
6
無論是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或非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
每ID一日(24小時內) 限發
一篇檢舉文,
每篇檢舉文並限檢舉一板友為限。
檢舉超過次數或人數者水桶七天,累犯者視為有前科,加倍處罰。
同一板友有複數ID者,累積計算。
水桶七日
不計前科
『連帶』造成
#1D6X6zC_ 檢舉案失效
至於該版友信件所言:由版主授權該版友直接申訴!
本版主尊重組長之所有判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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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文重點:
1. 是LogicQuickJP版友自由意願選擇認定自己是『檢舉』
2.
#1D6X6zC_ 檢舉案失效是因為LogicQuickJP版友因違反版規4-6而失效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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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識愁滋味
愛上層樓 愛上層樓
為賦新詞強說愁
而今識盡愁滋味
欲說還休 欲說還休
卻道天涼好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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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46.251
推 jimmyliu1217:新帳號準備中 12/29 14:38
→ killyou:藍染:你什麼時後有了帳號被桶光的幻覺呢? 12/29 14:44
→ Peter1986110:所以若我說「政黑是藍蛆黨工版」就不算造謠嘍? 12/29 14:48
推 SilentBob:恭賀 12/29 15:10
→ SilentBob:恭賀新帳號啟用 12/29 15:10
→ killyou:謠不謠知道,2-2跑不掉. 12/29 15:11
→ puec2:開賭盤,看新帳號的IP開頭會是什麼 12/29 15:16
推 antony7892:L 或S吧@@? 12/29 15:22
推 lovebbcc:抗議抗議 板主挖坑給小分跳XDDD 好坑 不推嗎 12/29 15:26
→ lovebbcc:小芬:章無記 想知道我的新帳號嗎 到飽版和GIVE板來找我吧 12/29 15:27
※ 編輯: dreamysky 來自: 140.109.246.251 (12/29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