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e11oLadies:違規事項請於被檢舉文發推文十日(240hr)內檢舉,12/07 11:31
→ He11oLadies:逾期視同超過版規追溯期,板主有權不予受理。12/07 11:32
→ suwilliam:依版規四-3 本案已過追訴期 不受理 結案
本案被檢舉「標的」並不是「發文」或「推文」之「內容」,
而是「刪文」之「行為」,此一違規動作並不受「十日」所拘束。
況且所謂「板主有權不予受理」的意思,就是包含「板主有權予以受理」,
否則直接訂成「不予受理」即可,何必多那一句?就是為因應特殊情況而來。
板主身為立法者兼執法者,本身更應尊法守法,以為表率,
竟然帶頭違反板規,成何體統?
知法犯法,本該罪加一等,今無加等,易之加以追訴,合情合理,更合法!
小小板友如本人,不過修正己推一小錯詞,刑之如水深火熱,
堂堂板主,整批多行推文刪除一空,情節何等嚴重,卻放之如風消雲散,
世間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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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audete 來自: 61.230.0.79 (12/08 01:33)
→ jimmyliu1217:蘋果日報:江姓嫌犯沉浸網路世界,沒朋友,個性孤僻, 12/08 01:52
→ jimmyliu1217:家中老大少與人互動。 12/08 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