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uchihkuei01:依據台灣關係法,台灣為美利堅合眾國之領土 03/04 20:38
茲針對本人推文提出以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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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壹】前任司法院大法官兼任副院長城仲模之報導
http://210.71.228.167/weekly/post_1973.html
【證據貳】台灣關係法為美利堅合眾國參眾兩院通過之單方國內法
【證據參】台灣關係法於全世界唯美利堅合眾國獨有
【證據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釋 字第 328 號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
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
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證據伍】刑法第311條 第3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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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證據壹】、【證據貳】、【證據參】可證明本人之推文並非空穴來風,綜合【證據肆】
、【證據伍】可得知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且為可受公評之事。
政治黑特板為討論政治之板,因此認知台灣為美利堅合眾國之領土,非屬違規之情事,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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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48.107
→ tenka92417:.....別鬧了... 03/07 00:46
→ tenka92417:證據四跟證據五與台灣是美國領土有啥正關係? 03/07 00:48
推 shouri:城仲模去美國打官司結果敗訴耶~敗訴耶~~~ 03/07 00:48
→ bibo9901:「『依據』台灣關係法」 結果證據根本沒說依據哪一條 酷 03/07 00:49
推 Theme:ROC疆域是重大政治問題 為什麼不能受公評? 03/07 00:49
推 newgunden:顯然你手上的新台幣沒用了 給我吧(伸) 03/07 00:49
→ payling:美軍駐台民政長官被馬桶關黑牢,美軍怎麼還不快來營救 03/07 00:50
※ 編輯: huchihkuei01 來自: 61.216.48.107 (03/07 00:51)
推 Theme:前司法院大法官兼任副院長城仲模之言論,是有憑有據的 03/07 00:52
→ huchihkuei01:本人認知台灣為美利堅合眾國之領土,不代表我同意, 03/07 00:52
→ huchihkuei01:謝謝指教 03/07 00:52
→ Theme:城仲模是權威的法學人士,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03/07 00:53
※ 編輯: huchihkuei01 來自: 61.216.48.107 (03/07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