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william:文字創作的保護是屬於著作權法的保障範圍 不是用專利法 05/25 15:51
所以你為何得知這不是專利法所保護? 不就是從第二條得知嗎? ㄎㄎ~
→ suwilliam:第2條只是將專利做分類~但保護範圍是第1條所述發明&創作 05/25 15:53
是啊 第一條只講[創作]啊~ 請問[文字創作]算不算[創作]之一?
為什麼[文字創作]你就可以清楚得知不在專利法[保護範圍]內?
→ suwilliam:若某種文字或創作得申請專利~同樣是在專利的保護範圍裡 05/25 15:55
[某種文字或創作]就是被定義在[新式樣專利]裡
所以第二條先告訴你 [新式樣專利]才有受到保護 這不叫[保護範圍]? XD
→ suwilliam:第2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這只是分類 05/25 15:58
我不太曉得你是想掙扎什麼啦... 如果這麼想趁機桶人就直接來啊
反正我就是上訴組務啊... 身為一個板主來跟被檢舉人的解釋跳針打筆仗 還真是好看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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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是不曉得你那篇公告哪邊是被桶的可憐人寫的哪邊是你寫的
不過專利法第一條要講的是[為什麼要設置專利法] 可不是定義專利法的[保護範圍]
→ suwilliam:某種文字或創作只是被分在新式樣專利下~但仍在保護範圍 05/25 15:59
[被分在新式樣專利下]才受保護 請問講出[新式樣專利]不叫界定保護範圍?
→ suwilliam:因為antistar版友被水桶~只希望您提出證明而非說明~謝謝 05/25 16:01
法律條文的東西寫得一清二楚 你希望我證明什麼?
證明某人的法律知識=0? XD
→ ssnlee:在公海就在公海裡乖乖的待著,幾天而已?氣急攻心呀? 05/25 16:03
→ ssnlee:有些時候爭到對又怎樣?搞到最後事實擺在眼前,有人還是自 05/25 16:03
→ ssnlee:認自己的看到的東西才是對的,對那就對啦?把事實說出來就 05/25 16:04
→ ssnlee:好,愛怎麼自我解釋,是你家的事吧。沒必要硬要搞的像某人 05/25 16:04
→ ssnlee:臨死前非要出口惡氣不可,最後沒出到就好笑了! 05/25 16:04
→ suwilliam:已經把判決的部分用亮字標示 05/25 16:06
→ suwilliam:法律條文已經寫的很清楚 第1條是受保護內容 第2條是分類 05/25 16:07
所以你認為第一條就是定義專利法的[範圍]
如果此論點為真 那任何的[發明]與[創作]都可以被專利法保護了 事實是這樣嗎? XD
→ suwilliam:重點是要能申請通過~專利才會生效~但確實可以拿去申請啊 05/25 16:09
為什麼會申請不通過?
假如人家說請拿[水果]來結果你拿了[筆]去申請 會通過嗎? XD
申請有什麼難的? 表格填寫資料唬爛好就能申請了 把申請當要件是怎樣?
→ suwilliam:所以才貼出著作權法的連結 請參考著作權法的第二章第5條 05/25 16:11
老實說看沒法律sense的人一直跳針很無趣 最後一次回應 之後反正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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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法的大致架構都是 第一條說明設定緣由 第二條定義法條內的名詞
定義法條的名詞就是在告訴大家 什麼東西才屬於本法所講的[範圍]
因此第一章總論的第二條先定義了[什麼叫專利]
第二章首條馬上定義[什麼叫發明]
第三張首條定義出了[什麼叫新型]
第四章首條則定義了[什麼叫新式樣專利]
這四個條文都是在解釋專利法所保護的東西 也就是在告訴大家什麼東西才受保護
至於有些人愛跳針[什麼東西才受保護]不叫做[保護範圍]的話 那我也無能為力了
就是這樣
※ 編輯: setzer 來自: 111.240.146.81 (05/25 16:18)
→ suwilliam:著作權法第一章第1條: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05/25 16:14
→ suwilliam:專利法的第一章第1條已經把"保護"發明與創作寫的很清楚 05/25 16:16
→ suwilliam:第2條只是把專利做分類 05/25 16:18
→ STEM:為啥是板主自己跳下來吵啊... 05/25 16:21
→ setzer:板主要做到這種格調 怪誰咧? XD 05/25 16:22
→ setzer:當法官的人跳下來跟被告吵架 這也是難能可貴呢.... XD 05/25 16:23
→ suwilliam:後續章節是就分類上做解釋~但不影響第1條涵蓋的保護範圍 05/25 16:24
→ setzer:正常來講法官判案必須不帶心證 不過從本文板主的推文來看嘛 05/25 16:24
→ suwilliam:沒有吵架啊~^^~只單純就證據上做討論~因為原告已被水桶 05/25 16:24
→ setzer:心中已有定見然後來叫別人說明或申論 噗~ 05/25 16:25
→ STEM:插個嘴,保護範圍這個並沒有很明確的定義 05/25 16:25
→ STEM: 詞 05/25 16:25
→ setzer:真是偉哉林北板主 就跟上一回未公告先動作一樣偉大 XDDDD 05/25 16:25
→ STEM:板友只要言之成理,板主你大概是沒有理由桶人的 05/25 16:26
→ Theme:專利法21、93、109 這三條應該才是保護的範圍吧? ^^ 05/25 16:27
→ setzer:沒有第2條的話 你那3條會從哪來? XD 05/25 16:28
→ setzer:定義的東西是一層扣一層的 很難理解是吧 05/25 16:28
→ Theme:第2條似乎是把專利做分類 05/25 16:29
→ STEM:分類也是定義的一種方式 05/25 16:29
→ setzer:反正跳來跳去還是一樣的論點.... ㄎㄎ~ 05/25 16:30
→ suwilliam:21~93~109條都是在解釋第2條的名詞 並不影響第1條的精神 05/25 16:34
→ suwilliam:差別只是在發明與創作的申請應隸屬於哪一個專利分類而已 05/25 16:36
→ STEM:解釋名詞就是界定範圍啊,不然你認為什麼叫做界定範圍? 05/25 16:37
→ STEM:界定範圍本來就是一層一層來的,你能說哪一層不算界定範圍? 05/25 16:38
→ suwilliam:建議STEM版友可以先爬文看看他們的爭議點是在哪~XDDDDDD 05/25 16:39
→ STEM:我看了啊,antistar用台灣人立法的舉例也是不通無誤啊 05/25 16:41
→ STEM:你要說一個法的保護範圍是甲,定義甲的文字本身就是在界定 05/25 16:43
→ STEM:保護範圍,包含對甲的內涵進行分類 05/25 16:43
→ suwilliam:那只是解釋那些是屬於該分類的專利 並未向著作權法那樣 05/25 17:00
→ suwilliam:那只是解釋哪些是屬於該分類的專利 並未像著作權法那樣 05/25 17:00
→ suwilliam:在第二章第5條明白寫著"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05/25 17:01
→ suwilliam:且第一章第1條也寫著"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05/25 17:03
推 netio:版大不用和s認真啦XD 05/25 17:03
→ suwilliam:這才應該是保護範圍的界定~與專利核准與否是不同的概念 05/25 17:06
→ suwilliam:專利法要保護的就是發明與創作 05/25 17:07
→ suwilliam:否決發明與創作獲得專利權的~同樣也是依據專利法~所以說 05/25 17:19
→ suwilliam:專利權核准與否並不代表該發明與創作不在專利法適用範圍 05/25 17:20
→ suwilliam:由於版友不能使用公告~建議使用其他分類標籤~如:[申訴] 05/25 17:21
→ setzer:要不要先搞清楚[申訴]的定義啊? XD 05/25 17:22
→ STEM:不要偷換概念好嗎,一下保護範圍,一下適用範圍... 05/25 17:23
→ Theme:讓我們翻開高點學習式六法 ~專利法第2條叫做"專利之種類" 05/25 17:24
→ suwilliam:那只是舉例~您要用其他的分類標籤亦可 05/25 17:24
→ STEM:結果到最後沒有受到專利權保護的,有沒有在保護範圍內? 05/25 17:25
→ Theme:[問卦] 有沒有"種類=保護範圍"的八卦? 05/25 17:26
→ STEM:分類本來就是定義範圍的一種方式,說多少次了... 05/25 17:27
→ suwilliam:就算專利權未獲核准~發明與創作仍是在專利法的保護範圍 05/25 17:29
這句話真是有笑點
專利法除了說什麼東西可被保護 還有一大片在講如何保護以及處罰方法
沒被核准的東西能被專利法所後續列條文保護嗎? XD
→ STEM:哦,請問你憑啥說啥東西是創作與發明? 05/25 17:30
→ STEM:我拿桌子上的可樂瓶去申請被打槍 05/25 17:31
→ STEM:照你的理由,我的可樂瓶也是因為專利法被打槍的 05/25 17:32
→ STEM:所以我買的可樂瓶也是我的創作與發明? 05/25 17:32
※ 編輯: setzer 來自: 111.240.146.81 (05/25 17:34)
→ suwilliam:您在申請專利時要證明那是您的創作與發明 05/25 17:34
→ STEM:就算我不能,也是被打槍而已啊 05/25 17:34
→ Theme:買的可樂瓶 是屬於動產 是民法物權編所保護的客體 XDDDDDDD 05/25 17:34
→ STEM:但是照你的邏輯,被打槍也算是被保護啊 05/25 17:34
→ suwilliam:印象中寶特瓶剛發明出來時也有申請專利~不知有沒有記錯? 05/25 17:35
→ Theme:買來的動產 怎能拿去申請專利??? 05/25 17:35
→ STEM:我發明的新產品不是我的動產,不受民法保護? 05/25 17:35
推 attomahawk:T大...XDDDDDDDD 請嚴肅一點咩~ 05/25 17:36
→ Theme:→ STEM:所以我買的可樂瓶也是我的創作與發明? 05/25 17:36
→ Theme: ﹋﹋﹋﹋﹋﹋﹋ 05/25 17:36
→ STEM:所以我回你受不受民法保護跟專利一點屁關係都沒有 05/25 17:37
→ STEM:你看不懂就不要出來亂了 05/25 17:37
→ suwilliam:專利核准之後才有特許權~但專利法確實是要保護發明&創作 05/25 17:37
→ STEM:重點是專利法要保護「什麼樣的」發明與創作,這才是範圍好嗎 05/25 17:38
→ STEM:應該說兩者都是範圍 05/25 17:39
→ STEM:我一開始就說界定範圍會有很多層,我有說你舉的不是範圍嗎 05/25 17:41
→ Theme:人類的創作是無限的 因此法條採用排除的方式來規定保護範圍 05/25 17:42
→ suwilliam:專利的意義在獨家特許權~而不是在[什麼樣的]發明與創作 05/25 17:42
→ STEM:喔,那「什麼樣的」的創作能得到特許權啊? 05/25 17:44
→ STEM:我稍微離題問一句就好,請問哪個法條有沒有說明「保護範圍」 05/25 17:45
→ STEM:這件事有唯一且客觀的標準嗎?還是板主說了算? 05/25 17:46
→ suwilliam:前面舉例過了~著作權法 05/25 17:46
→ STEM:現在在講專利你扯去著作權? 05/25 17:47
→ STEM:喔,我想你看錯我的問題了 05/25 17:47
→ suwilliam:您不是要稍微離題問一句? = ="a 05/25 17:47
→ STEM:我講的是某一個法條是否算是有說明保護範圍這件事 05/25 17:48
第 2 條 第 5 條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發明專利。 一、語文著作。
二、新型專利。 二、音樂著作。
三、新式樣專利。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林北心情爽的就叫範圍 林北心情不爽的就叫分類 XD
→ STEM:ex.專利法第二條是否有說明保護範圍 05/25 17:48
→ suwilliam:專利第1條是立法主旨~也設定了保護範圍~著作權法也一樣 05/25 17:49
→ STEM:對不起,那是你的說法 05/25 17:49
→ suwilliam: 法 05/25 17:49
→ suwilliam:第2條是專利的分類~並未說明保護範圍~若要擴大解釋的話 05/25 17:50
→ Theme:專利第1條稱為立法目的 (資料來源:高點學習式六法) 05/25 17:51
→ suwilliam:拎北可引用版規1-3~文章內容有爭議時採用版友有利的說法 05/25 17:53
→ suwilliam: 對 05/25 17:53
→ STEM:所以你應該要採取對setzer有利的說法摟?XDDDDDDDDD 05/25 17:54
→ STEM:你可以回一下可樂瓶算不算專利保護的創作了 05/25 17:56
→ suwilliam:著作權法第3條才是保護範圍 第5條也是分類~感謝您的補充 05/25 17:57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聽說定義不等於範圍是吧
至於17:00開始跳第5條的推文就不鞭了 XD
→ suwilliam:但先決條件要看第2條究竟是保護範圍還是分類~但應是後者 05/25 17:58
→ STEM:照你的解讀,著作權第一條才是保護範圍 05/25 17:58
→ STEM:第一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05/25 17:59
→ STEM:根本就自婊了 05/25 17:59
→ suwilliam:著作權法第1條與第3條下十九款都提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05/25 18:00
所以著作權法可以連著好幾條來定義範圍 就專利法不行? XD
※ 編輯: setzer 來自: 111.240.146.81 (05/25 18:01)
→ STEM:錯啦,照你的說法那只是定義而已,範圍第一條就寫了 05/25 18:01
→ STEM:板主我說分類就是分類,是範圍就是範圍,放狗 05/25 18:02
→ suwilliam:沒說專利法不行~但"第2條"只有替專利做分類~並未寫範圍 05/25 18:04
第3條第1款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這算不算分類?
※ 編輯: setzer 來自: 111.240.146.81 (05/25 18:07)
→ STEM:你是哪來的堅持認為分類不是一種範圍? 05/25 18:06
→ STEM:如果我說台灣人分為閩南人與原住民兩種,算不算界定範圍? 05/25 18:06
→ suwilliam:除非擴大解釋第2條的分類也包含保護範圍~但這是心證問題 05/25 18:07
→ STEM:所以你是說,定義算是範圍,分成三類再各別定義就不算是吧 05/25 18:09
→ suwilliam:分類是針對範圍內的東西~不是定義那些在範圍內 05/25 18:10
→ suwilliam:把發明&創作納入範圍~再針對範圍內的東西做分類~懂了嗎? 05/25 18:11
→ suwilliam:雙方都已做了充分說明~拎北將引用版規1-3做判決~以上 05/25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