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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推文部分 → Vicky1016:事實上立法院一年也只有半年開會 04/11 14:40 → Vicky1016:一年兩會期 每期三個月 04/11 14:41 比較判例 → He11oLadies:判例 #1DTAxnKa 04/13 20:25 先講 huchihkuei01 為我所檢舉點 不在"台灣為美利堅合眾國之領土" 而在 "依據台灣關係法,台灣為美利堅合眾國之領土" 你要嘴砲說台灣是美國領土你家的事 但你說這是"依據台灣關係法" 這絕對有問題 因為台灣關係法根本未就台灣地位進行定論 更無所謂"台灣是美利堅合眾國之領土"的主張 所以造謠認定成立 我這推文 可沒有說依中華民國憲法or其他法律 情況有所不同 至於這部分 綜合以上法條所述,立法院每年兩會期,每會期為四個月,每年開會期間至少八個月。 我承認 立法院會期"事實"長度 (不是法定 是事實上 de facto) 並不怎麼固定 每一次會期都不太一樣 舉例 第3屆第5會期 87/02/20 ~ 87/05/29 只有三個月又九天 更短地如 第1屆第1會期 37/05/01 ~ 37/07/31 第1屆第4會期 38/09/01 ~ 38/11/30 只有三個月 像37年跟38年 立法院開會期 都沒有到8個月 He11oLadies所說"每年開會期間至少八個月" 於史不符 當然長也有超過4個月的 臨時會那種先不計 立法院是一三四開委員會 二五開院會 原則上是這樣 "→ Vicky1016:事實上立法院一年也只有半年開會" 這句話我不認為有誤 因為事實上即便會期之間 立法院也沒有天天開議 至於最後那句會期長度 一年兩會期無誤 至於長度部分 確實陳述不清 在此特為致歉 至於說我造謠? 我可沒說 哪條法律如何規定 或依據某法律 得OOXXX 好啦 說明完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214
Theme:我覺得 看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做 04/14 12:33
Theme:法律條文豈能任意解釋? 04/14 12:33
Vicky1016:我那推文根本沒提到法律 所以不存在解釋法律的問題 04/14 12:51
killyou:規定紅燈停,事實上還不是有闖過去的? 會期不足能罰立委錢? 04/14 12:53
Theme:會期不足不能罰立委錢吧? 但也不能說會期只有半年吧 04/14 13:04
Vicky1016:我沒說會期半年 我是說"事實上只有半年開會" 04/14 13:12
killyou:1年2期,1期3月,2*3/12=0.5年..也不能說會期只有182.625天? 04/14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