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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檢舉] #1DpQLFSJ ssnlee 違反3-1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時間Sat May 14 15:42:58 2011
檢舉標的:
●18832 2 5/14 ssnlee □ [好文] 老是望旱興嘆
文章代碼(AID):
#1DpQLFSJ (HatePolitics)
其中的推文:
→ ssnlee:沒落那是一回事,但會在那插低這個可見閣下不懂這行呀! 05/14 13:36
→ ssnlee:還是那句老話,不會的事情就不要搞笑,
我管你是什麼天橋下 05/14 13:36
→ ssnlee:
賣a光的小弟還是南科的爆肝工程師,有些事隔行就像隔山一樣 05/14 13:38
檢舉根據: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板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與警告的,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及警告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等同有前科者處理。
本章之前科與第二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檢舉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本檢舉乃為保全證據之必要
另 ssnlee如果在24小時內針對其對本人的侮辱道歉並且刪除者 本人接受並取消本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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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9.153.70
推 keenth:目前有人正在害怕發抖中!! 05/14 15:46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70 (05/14 15:49)
推 mornlunar:何必搞成這樣呢?大家都嘛殺猴的XD 05/14 15:54
→ valenci:一碼歸一碼 有沒越線也不要自認什麼同不同陣營 05/14 15:57
→ netio:ssnlee會說你斷章取義吧XD 05/14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