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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mt:告訴人不得提搞告訴~ 否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06/28 11:45
<板規第二章> 8.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 若版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 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版規懲處。 (對於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不在此限 例:政治人物、政黨或外圍團體) <檢附證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39.112
mimi33:憲法咧^^ 06/28 12:20
Theme:馬英九:憲法是兩岸關係最重要依據-中時電子報 ^^ 06/28 12:21
gilern:已經亡國的憲法還拿出來用喔 06/28 12:22
Theme:身為亡國奴的馬英九很愛把憲法掛在嘴上 06/28 12:23
mimi33:不過PRC人拿中華民國憲法的話就很好笑了^^ 06/28 12:26
Theme:我是中華台北人 ^^ 06/28 12:27
Theme:Chinese Taipei ≠ P.R.C. 06/28 12:27
mimi33:ZZZZ:OOOO是XXXX 06/28 12:28
sonatafm2:這個檢舉人應該先證明自己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喔. 06/28 13:34
sonatafm2:不然憑什麼說人家造謠? 06/28 13:36
sonatafm2:這叫自業自得嗎? 06/28 13:36
dreamysky:比照前後推文,檢舉案不成立,結案! 07/02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