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imt:告訴人不得提搞告訴~ 否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06/28 11:45
<板規第二章>
8.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
若版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
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版規懲處。
(對於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不在此限 例:政治人物、政黨或外圍團體)
<檢附證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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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39.112
→ mimi33:憲法咧^^ 06/28 12:20
→ Theme:馬英九:憲法是兩岸關係最重要依據-中時電子報 ^^ 06/28 12:21
推 gilern:已經亡國的憲法還拿出來用喔 06/28 12:22
→ Theme:身為亡國奴的馬英九很愛把憲法掛在嘴上 06/28 12:23
→ mimi33:不過PRC人拿中華民國憲法的話就很好笑了^^ 06/28 12:26
→ Theme:我是中華台北人 ^^ 06/28 12:27
→ Theme:Chinese Taipei ≠ P.R.C. 06/28 12:27
→ mimi33:ZZZZ:OOOO是XXXX 06/28 12:28
→ sonatafm2:這個檢舉人應該先證明自己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喔. 06/28 13:34
→ sonatafm2:不然憑什麼說人家造謠? 06/28 13:36
→ sonatafm2:這叫自業自得嗎? 06/28 13:36
推 dreamysky:比照前後推文,檢舉案不成立,結案! 07/02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