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HateP_Picke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檢舉文章: 文章代碼(AID): #1EGDgFu6 (HatePolitics) YanLong提到: 這回合該出現的人終於出現了 有一個眾所周知的江先生原以證人身分出庭 身分即將轉為被告 推 Jesusmaycry:真的是江劍峰嗎?XD 08/09 16:33 推 Jesusmaycry:挖靠!偶像,江劍峰本人ㄟXD 08/09 16:56 YanLong提到: 所以才好奇他到底如何脫身的 在檢察官面前他非常誠惶誠恐 一直重複怎麼認定就是他,怎麼認定就是他 剛好有位板友推文說到他的名字 二、檢舉事由: 1.在『YanLong提到:剛好有位板友推文說到他的名字』 之前的推文,只有Jesusmaycry推文提到江劍峰的名 字,而且,在此之前的推文,也只有江劍峰的這個名 字出現過,沒其他名字出現。 YanLong藉由『剛好有位板友推文說到他的名字』證實 江先生即是江劍峰本人,洩漏江先生姓名的個人資料。 故違反板規二-4。 2.依據dierguarder前版主之判例,違規者mutsutakato只 是提及姓名,不須證實所提及之姓名與哪個ID、發文者 為同一人,即判違反版規二-4。 綜合上述兩點,YanLong未經江先生許可,公開其姓名的 行為,屬洩漏個人資料的違規行為,違反版規二-4。 三、依據版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 針對此點,當事人可對發言者提出告訴。 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公開之資料可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一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30天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若有訴訟行為,PTT及政黑版有權將使用者資料提供有助於司法單位進行調查程序。 四、依據判例: 違規文章:文章代碼(AID): #1CTJozas (HatePolitics) 判 例:文章代碼(AID): #1CTezVr0 (HatePolitic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9.253
SilentBob:不知道在亂甚麼 科科 莫非你就是...科科 08/13 13:20
bonju2:不違規 結案 08/13 13:25
killyou:那我提了那麼多次馬英九的名字是不是洩漏國家情資啊? 08/13 13:25
dreamysky: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08/13 20:00 ask1234: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08/14 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