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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檢舉文:#1D8AKiG2 (HatePolitics) → tpkgo:那些無恥領18趴的死公務員 怎不快掛一掛 禍害遺千年 01/02 22:20 → tpkgo:領十八趴的廢物 拖累騜真是罪該萬死 01/02 22:22 → tuchichi:榮民是廢物  愈廢領愈多 01/02 22:37 以上兩位攻擊"公務員"、"榮民"等非政治群體 違反版規2-7-1 請版主裁決 -- 本人檢舉文首發 --------------- wadechang版友違反版規4-6 第四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6 無論是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或非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 每ID一日(24小時內) 限發 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並限檢舉一板友為限。 檢舉超過次數或人數者水桶七天,累犯者視為有前科,加倍處罰。 同一板友有複數ID者,累積計算。 水桶七日 不計前科 該檢舉案不受理 ---------------- 根據版規4-1 第四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1.違反第二章之規定,板主查知可逕行處理。 中華民國榮民根據行政院退輔會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證製發作業規定」,榮 譽國民資格之定義如下: 軍官、士官、士兵服現役滿10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 10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經鑑 定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1958年八二三台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 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1958年八二三台海保衛戰役者。 軍官、士官服現役期間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 其服役滿10年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於2005年8月9日修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者、各軍事學校 已在訓之學生,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服滿原定服役年限,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1949年滯留中國大陸之國軍 。 經專案核定為輔導對象者,如附件一。 因此,在台灣只要是職業軍人退伍者,幾乎都有榮譽國民之身份。 tpkgo、tuchichi兩位版友違反版規2-7-1 7-1 禁止性別、非政治群體歧視或攻擊。 (是否為政治群體由板主認定) 查無前科 各 水桶 10日 結案! -- 少年不識愁滋味 愛上層樓 愛上層樓 為賦新詞強說愁 而今識盡愁滋味 欲說還休 欲說還休 卻道天涼好個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46.251 ※ 編輯: dreamysky 來自: 140.109.246.251 (01/03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