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此檢舉文#1DSF0RaV
查閱完檢舉者所付之連結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AIT 台灣關係法全文 中文版
http://en.wikisource.org/wiki/Taiwan_Relations_Act
台灣關係法 英文版
此檢舉案成立
→ huchihkuei01:依據台灣關係法,台灣為美利堅合眾國之領土^^ 03/04 21:49
請huchihkuei01在 2011/03/07 18:00:00 前提出相關之證據
請以 [證據] huchihkuei01 請進 做標題 謝謝
如無法提出證據將根據板規第二章第八條予以水桶10天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8.
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若板主受理判決
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視為
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板規懲處。
(對於可受公評之人物不在此限 EX.政治人物)
或者 huchihkuei01 自認言語措辭上有其疏失無法提出證據
請以文章標題 [致歉] huchihkuei01
內文則請寫出您哪裡說錯 對於可能誤導板眾 給予致歉 BALA BALA之類的
如此則予以3天水桶不記前科
在此再次聲明
請板眾尊重板規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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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妳
就如 下雨天撐雨傘 穿雨衣一樣
無 庸 置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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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0.2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