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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此檢舉文#1DSF0RaV 查閱完檢舉者所付之連結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AIT 台灣關係法全文 中文版 http://en.wikisource.org/wiki/Taiwan_Relations_Act 台灣關係法 英文版 此檢舉案成立 → huchihkuei01:依據台灣關係法,台灣為美利堅合眾國之領土^^ 03/04 21:49 請huchihkuei01在 2011/03/07 18:00:00 前提出相關之證據 請以 [證據] huchihkuei01 請進 做標題 謝謝 如無法提出證據將根據板規第二章第八條予以水桶10天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8. 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若板主受理判決 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視為 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板規懲處。 (對於可受公評之人物不在此限 EX.政治人物) 或者 huchihkuei01 自認言語措辭上有其疏失無法提出證據 請以文章標題 [致歉] huchihkuei01 內文則請寫出您哪裡說錯 對於可能誤導板眾 給予致歉 BALA BALA之類的 如此則予以3天水桶不記前科 在此再次聲明 請板眾尊重板規 感謝您^^ -- 我喜歡妳 就如 下雨天撐雨傘 穿雨衣一樣 無 庸 置 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0.2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