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william:附議 08/07 19:03
※ dreamysky: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08/09 00:08
Tingshan924 版友由於在水桶當中
以信件來信檢舉FranKang版友於
(標題為:證據給你吧,證據已經確鑿了 )
文章代碼(AID): #1EEv_wue
推 FranKang:咦,您想租瑞聯天地附近是嗎?我請我朋友幫您留意看看 08/05 16:30
推 FranKang:其實SONY Ericsson W200i也不差,幹嘛換掉呢 08/05 16:32
推 FranKang:現在好像要選玄奘了,阿彌陀佛 08/05 16:36
→ FranKang:明天早上要去考玄奘啊,加油囉 08/05 16:47
違反版規2-4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
針對此點,當事人可對發言者提出告訴。
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舊第三條第一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I0050021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新第二條第一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對於個人資料的定義,非於本版公開取得的『社會活動』是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環
由於本版工要求Tingshan924版友檢附的證據當中
(信件標題為:他應該是依據這兩篇文章知道我的資訊)
,可以證明FranKang所提的『您』跟要考玄奘一事皆為Tingshan924
因此判定FranKang違反版規2-4,
水桶 30 天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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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版工昨日開會得結論在於
政黑版以黑特公眾人物及政治人物為目的
而非黑特版友
因此於『他版』或是網路上有關於個人資料
屬於法律所規定個人資料的部份
於本版加以禁止。
但是未來應會考慮將本版規移入第三章,由當事人檢舉。
如果是版友於它版的『言論』、『意見』等等
或不屬於『個人資料』的部份,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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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