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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shan924 版友由於在水桶當中 以信件來信檢舉FranKang版友於 (標題為:證據給你吧,證據已經確鑿了 ) 文章代碼(AID): #1EEv_wue 推 FranKang:咦,您想租瑞聯天地附近是嗎?我請我朋友幫您留意看看 08/05 16:30 推 FranKang:其實SONY Ericsson W200i也不差,幹嘛換掉呢 08/05 16:32 推 FranKang:現在好像要選玄奘了,阿彌陀佛 08/05 16:36 → FranKang:明天早上要去考玄奘啊,加油囉 08/05 16:47 違反版規2-4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 針對此點,當事人可對發言者提出告訴。 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舊第三條第一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I0050021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新第二條第一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對於個人資料的定義,非於本版公開取得的『社會活動』是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環 由於本版工要求Tingshan924版友檢附的證據當中 (信件標題為:他應該是依據這兩篇文章知道我的資訊) ,可以證明FranKang所提的『您』跟要考玄奘一事皆為Tingshan924 因此判定FranKang違反版規2-4, 水桶 30 天 結案! ---- 本版版工昨日開會得結論在於 政黑版以黑特公眾人物及政治人物為目的 而非黑特版友 因此於『他版』或是網路上有關於個人資料 屬於法律所規定個人資料的部份 於本版加以禁止。 但是未來應會考慮將本版規移入第三章,由當事人檢舉。 如果是版友於它版的『言論』、『意見』等等 或不屬於『個人資料』的部份,則不在此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14.116
suwilliam:附議 08/07 19:03
dreamysky: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08/09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