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文章代碼(AID): #1E-kdVPG
檢舉人tosay所提證據
http://atftp.epa.gov.tw/peti/epa/law/law9.asp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請針對原發言"甚麼叫做前夫? 那就是"甚麼都不是"利益迴避的要求最多到幾等親"
於24小時內PO文答辯(2011/12/31 00:30)
或是承認錯誤(包含承認語意不清)等
發文一切內容需符合政黑板規規定
24小時後將視答辯狀況判決
若無PO文答辯
則視同放棄權利
將依相關版規論處
本案開放認錯協商
暫無結案!
至於檢舉manfale板友違反板規3-2部份,無證據
不予受理
此項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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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 文章代碼(AID): #1E-ndpRf
請針對原推文
推 lpboyboy:前前夫 跟前夫還是差很多 法律只規定到前一任而已 12/28 18:34
於24小時內PO文答辯(2011/12/31 00:30)
或是承認錯誤(包含承認語意不清)等
發文一切內容需符合政黑板規規定
24小時後將視答辯狀況判決
若無PO文答辯
則視同放棄權利
將依相關版規論處
本案開放認錯協商
暫無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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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96.102
※ 編輯: dreamysky 來自: 112.104.96.102 (12/30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