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nyun (ㄚ源)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檢舉] 20482
時間Tue Nov 29 21:29:17 2011
11/29 21:16
→ s89618:老子講過,跟chunyun爭論只會降低自己的格調,但沒辦法 11/29 21:16
→ s89618:誰叫我手賤
違反版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違反程度輕微者,版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但願意公開認錯與道歉者,版主可推文給予認罪機會並發信通知違規者;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公幹、抹黑政黑版友。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
狀態。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
名。案例中,阿清雖然壓低聲音說話,不過他卻找來好幾個同學,會被認為具有 「散布於
大眾」的意思。
二、「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
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如果以「強暴」手
段公然侮辱他人,就成立了「加重公然侮辱罪」;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也構
成「加重誹謗罪」。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
我會告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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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的台灣人選輸20%的中國人
台灣人悲哀喔
臺灣人不如南非的黑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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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81.38
推 bg00004:你的簽名黨是不是影射了種族歧視?? 11/29 21:31
→ bg00004:好奇問問... 11/29 21:31
→ chunyun:你可以告我 11/29 21:31
→ dreamysky:檢舉案不符格式,檢舉案不受理,結案! 11/29 21:32
→ bg00004:我幹麻這麼無聊呢??XDDD我只是個看戲的路人甲.... 11/29 21:32
→ CC97:現在發言就好像籃球場和老球痞鬥牛一樣,碰一下就喊犯規了! 11/29 21:33
推 s89618:#$%^%^&***( 88 11/29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