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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文章: 文章代碼(AID): #1F8Mw9V7 (HatePolitics) → VANNN:http://a343408065.pixnet.net/blog 聖光部落格,,人還算正常 01/26 23:46 二、檢舉事由: VANNN版友在該篇推文中,未經部落格主a343408065 的同意,擅自公開其部落格網址,該部落格網址內含 有a343408065的個人相簿連結及其個人照片。 在#1EF2WGRJ判例中,該版友自己在政黑板發文時, 在簽名檔中,公開自己的部落格網址,所以,suwilliam 判決不算違規。 但在本檢舉案,部落格主a343408065不是PTT使用者,亦 非政黑板版友,無故被VANNN板友在政黑板內,公開其部 落格網址,導致其個人相片在政黑板曝光,故VANNN版友 應屬違反板規二-4中,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 料。 三、依據版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 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針對此點,當事人可對發 言者提出告訴。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 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公開之資料可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一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30天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若有訴訟行為,PTT及政黑版有權將使用者資料提供有助於司 法單位進行調查程序。 四、依據判例: 文章代碼(AID): #1EF2WGRJ (HatePolitics) → suwilliam:該版友已在#1EDNcxmG 等多篇文章之簽名檔內公開其部落格 08/06 01:39 → suwilliam:連結~不違規~結案 08/06 01:40 → suwilliam:附帶一提~請問這篇檢舉文直接貼出連結與姓名有同意書嗎? 08/06 01: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9.253
mrcat:a343408xxx是本板使用者吧? 01/27 12:22
dakkk:本人都公開用文章承認是他的blog了 01/27 12:23
ask1234:第一點,有人承認就是啦?第二點,本版使用者就能洩漏嗎? 01/27 12:24
mrcat:你檢舉文寫錯的地方自己改啊,問我咧?! 01/27 12:27
ask1234:寫錯什麼? 01/27 12:29
sonatafm2:哪裡寫錯還不知道? 01/27 12:30
ask1234:有人莫名其妙說寫錯,就算啊?真可笑。 01/27 12:31
sonatafm2:真的蠻可笑的, 那個ID查一下馬上就明瞭的事不做. 01/27 12:32
VANNN:連本人都承認的事還要別人無事幫忙檢舉,吱吱真好笑 01/27 12:35
ask1234:真可笑,這叫做證明啊?有人還承認被洩漏姓名就是他,版主 01/27 12:36
ask1234:說無法證明。 01/27 12:36
VANNN:你去玄幻版看到底是誰PO出自己的部落格好嗎... 01/27 12:37
ask1234:若有政黑板版友證明,該部落格主a343408065就是他。 01/27 12:40
ask1234:那VANNN就是洩漏政黑板版友的個人資料。 01/27 12:41
ask1234:若無政黑板版友證明,該部落格主a343408065就是他。 01/27 12:41
ask1234:那VANNN就是洩漏「非」政黑板版友的個人資料。 01/27 12:41
VANNN:什麼都能入罪,吱吱真強 01/27 12:46
sonatafm2:公開資料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01/27 12:46
sonatafm2:大家等著看板主判吧. 01/27 12:47
sonatafm2:不知道檢舉事由內有不符事實的部份該怎麼辦. 01/27 12:50
VANNN:我能反告他誣告嗎? 01/27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