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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ask1234 檢舉文: ┌─────────────────────────────────────┐ │ 文章代碼(AID): #1FRY1AaL (HatePolitics) [ptt.cc] [檢舉] #1FRWO5Z9 Encoun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32617290.A.91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 Ptt幣 │ └─────────────────────────────────────┘ 以及審閱相關答辯文: 3/25 ask1234 □ [補充] #1FRWO5Z9 Encounter911 板規二-8 3/25 Encounter911 □ [答辯] #1FRWO5Z9 Encounter911 板規二-8 4/02 dreamysky □ [公告] Encounter911 板友 請進 4/03 Encounter911 □ [回應] Encounter911 板友 請進 4/03 ask1234 □ [補充] [回應] Encounter911 板友 請進 判決如下: 台端所檢舉之檢舉案件 本板工受理,但不成立。 判決理由: 台端所檢舉之之標的 2011年從來就沒有發生過"台灣民女可以「賣淫」" 此種教育行為與事件 台端認為是 此種教育行為 & 事件。 但是被檢舉人也就是此句的作者說法為 此種教育行為與(教育)事件。 就中華民國國文上並非錯誤用法。 故當以尊重原作者意識。 另台端所提證據 最接近者為: 依據大法官解釋 釋字666號 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http://goo.gl/jSBil 節錄: 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 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 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 導措施; 大法官解釋提到,行政機關要對賣淫之人,宣 導安全性行為,輔導賣淫的人可以安全地性交 易,以維護國民健康。 此點重點在於教育『安全性行為』,而非教育『可以賣淫』 故依舊無法有效推翻原作者論點 故本板工認定 被檢舉人 無 違反板規2-8 結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