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ask1234 檢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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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FRY1AaL (HatePolitics) [ptt.cc] [檢舉] #1FRWO5Z9 Encoun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32617290.A.91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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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審閱相關答辯文:
3/25 ask1234 □ [補充] #1FRWO5Z9 Encounter911 板規二-8
3/25 Encounter911 □ [答辯] #1FRWO5Z9 Encounter911 板規二-8
4/02 dreamysky □ [公告] Encounter911 板友 請進
4/03 Encounter911 □ [回應] Encounter911 板友 請進
4/03 ask1234 □ [補充] [回應] Encounter911 板友 請進
判決如下:
台端所檢舉之檢舉案件 本板工受理,但不成立。
判決理由:
台端所檢舉之之標的
2011年從來就沒有發生過"台灣民女可以「賣淫」" 此種教育行為與事件
台端認為是
此種教育行為 & 事件。
但是被檢舉人也就是此句的作者說法為
此種教育行為與(教育)事件。
就中華民國國文上並非錯誤用法。
故當以尊重原作者意識。
另台端所提證據
最接近者為:
依據大法官解釋 釋字666號
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http://goo.gl/jSBil
節錄:
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
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
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
導措施;
大法官解釋提到,行政機關要對賣淫之人,宣
導安全性行為,輔導賣淫的人可以安全地性交
易,以維護國民健康。
此點重點在於教育『安全性行為』,而非教育『可以賣淫』
故依舊無法有效推翻原作者論點
故本板工認定
被檢舉人 無 違反板規2-8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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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