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檢舉案:文章代碼(AID): #1E-kdVPG
原公告:文章代碼(AID): #1E_9C_fo
請針對原發言"甚麼叫做前夫? 那就是"甚麼都不是"利益迴避的要求最多到幾等親"
原答辯: 文章代碼(AID): #1E_JoyK-
根據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8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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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迴避並非"最多到幾等親"
因此manfale發言有誤
違反板規2-8
8.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
若版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
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版規懲處。
(對於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不在此限 例:政治人物、政黨或外圍團體)
查 乙 次 前科
水桶 10 日
結案!
PS.請針對板工要求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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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檢舉案: 文章代碼(AID): #1E-ndpRf
原公告:文章代碼(AID): #1E_9C_fo
請針對原推文
推 lpboyboy:前前夫 跟前夫還是差很多 法律只規定到前一任而已 12/28 18:34
原答辯:文章代碼(AID): #1E_9sOnC
經詢問板上律師專家意見
Quote:
法條用語是前配偶
就公懲會決定和刑事、行政判決
並沒有看到實務見解對前配偶範圍做限定
語意上可以包括所有的前配偶
以律師專家意見為主
違反板規2-8
8.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
若版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
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版規懲處。
(對於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不在此限 例:政治人物、政黨或外圍團體)
查 無 前科
水桶 5 日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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