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Mittermeyer:本篇全篇絕對不是反串戲謔,最痛恨你們這群佔盡好處05/16 01:08
→ ZMittermeyer:又整天靠北考母的敗類垃圾 05/16 01:08
以上言論似乎已觸犯下列板規,
主要是2-7-2,但2-2和2-7-1似乎也同時有觸犯到,
煩請版主進行鑑定。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2.公幹、抹黑政黑版友。
7-1.禁止性別、非政治群體歧視或攻擊。
*非政治群體:除非政治團體;區域、南北、分區(北投、天母、小港、南港)等區域
群眾亦屬之;但環保、廢死、人本等涉及政治性議題之團體除外。*
(是否為政治群體由版主認定)
7-2.禁止對台灣各族群群體歧視或攻擊。
例如:客家人、外省人、閩南人、原住民、新住民等族群。
(是否對族群歧視或攻擊由版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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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avy:在我房間11/18 23:41
推 sdfsonic: 有兇真11/18 23:43
推 justice00s: 在裸睡11/18 23:44
→ kiddingsa: 和軟軟的香蕉一起11/18 23:44
推 melzard: フゥーッハハハハ!11/18 23:45
→ tsunamimk2:簽名檔gate11/18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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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100.81
→ dreamysky:你居然搶先了... 05/16 01:14
那個,請問這封檢舉文有任何不妥之處嗎(正在檢查哪裡有問題)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100.81 (05/16 01:15)
→ ZMittermeyer:勸你們這個偽善的仇恨板早點改掉一堆莫名其妙的偽善 05/16 01:15
→ ZMittermeyer:板規,本身就是允許吱蛆這種群體攻擊的板整天那偽善 05/16 01:16
→ dreamysky:我覺得~你沒有把關鍵字標出... 05/16 01:16
了解,已經標明關鍵字。
→ dreamysky:到底誰被攻擊了~ 05/16 01:16
→ dreamysky:住眷村的人該死去死嘛? 05/16 01:16
→ delavino:娘子,快跟牛魔王一起出來看上帝 05/16 01:16
→ dreamysky:不爽不要來~ 05/16 01:16
推 f78:這個到底要累積多久啊?別的板都幾年水桶 05/16 01:16
→ ZMittermeyer:愈看愈想吐 不管努力試多久都會吐出來 05/16 01:17
所以悲憤了嗎?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100.81 (05/16 01:19)
→ noonee:面對這種 我們真該好好想個辦法改善 05/16 01:17
→ noonee:我真的不想在看到誰因為某種因素上社會新聞... 05/16 01:18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100.81 (05/16 01:19)
推 setzer:之前已經判到三個月了 這次大概可以上到六個月吧 05/16 01:19
→ delavino:為什麼面對一個不滿百人的小板會氣成這樣呢? 哀哀想不透 05/16 01:19
因為悲憤是他的習慣吧?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100.81 (05/16 01:20)
→ ZMittermeyer:呸 05/16 01:20
→ guest001:Z板友應該是對顏色不一樣的生氣而已,跟這板人數無關 05/16 01:20
→ gundammkiv:不過上個BBS還要隨時準備嘔吐袋 Z大也太辛苦了吧~ 又 05/16 01:21
→ gundammkiv:不是暈車還是暈船... 05/16 01:21
推 luminosa:藍教徒為何從不檢討為何那麼被人討厭與仇恨? 05/16 01:31
「綠教徒為何從不檢討為何那麼被人討厭與仇恨?」
同一句話還給你。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100.81 (05/16 01:32)
→ luminosa:檢討過了 原因是反貪腐國民黨之情操太高尚 惹黨國奴嫉妒 05/16 01:33
不不不,那並非檢討自己,而是在檢討他人呢。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100.81 (05/16 01:34)
→ ZMittermeyer:既得利益的敗類集團 當面臨有人挑戰他的既得利益 05/16 01:34
→ ZMittermeyer:自然是咬牙切齒痛恨非常 只能說毫無公理正義冷血之徒 05/16 01:35
→ ZMittermeyer:你們他媽全部都該被文革 也總有一天會被文革 05/16 01:35
「你們他媽全部都該被文革」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版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之被檢舉人於判決前公開認錯並道歉,且檢舉人願接受即可撤銷檢舉案。
本章之前科與第二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請問可以追加檢舉嗎?
還是說,這樣子叫做濫用檢舉,會被水桶?
如果不行的話麻煩用推文告訴我。
→ kathpope: XDDDDDDD 05/16 01:36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100.81 (05/16 01:38)
→ delavino: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5/16 01:38
推 qilai:版主有在做事嗎?怎還不將此人水桶? 05/16 01:39
→ luluhihi:版主積案太多或是忙著人肉 沒空理檢舉 XDDDDDD 05/16 01:41
→ kathpope:所以luluhihi到底支不支持"人肉搜尋"啊??? XDDD 05/16 01:42
推 DrawHow:看起來ZM出社會後混的還不錯的樣子,怎麼崩壞成這樣XDD 05/16 01:49
→ ebi:前陣子版上才討論到的辭彙 這肯定是"井噴"了 05/16 12:52
推 lovebbcc:ZMittermeyer 違反2-7-2不成立 05/22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