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HateP_Picke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檢舉文章 ┌─────────────────────────────────────┐ │ 文章代碼(AID): #1FgyJUxe (HatePolitics) [ptt.cc] [震怒] 怎會有人如此踐踏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36657118.A.EE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91 Ptt幣 │ └─────────────────────────────────────┘
luluhihi:你要問 你自己另外開一篇六四文章吧 我奉陪 別在這篇攪局05/10 21:48
puec2:你現在補講也來不及了 第一時間就不能正面回答已經說明了05/10 21:48
puec2:一切05/10 21:48
puec2:他媽的你一篇文章領多少錢阿?你媽媽知道你幹這種事嗎?05/10 21:49
二、檢舉事由 被檢舉人以「他媽的」公然侮辱luluhihi 且依前後文以及該篇文章作者 皆可知被檢舉人所指涉的對象就是luluhihi 三、依據版規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2.禁止以暱稱、簽名檔、諧音、譯音、推文或發文攻擊版友。 公幹單一版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 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是否公幹單一版友由版主認定) 四、依據判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03月05日90年度易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其先以『他媽的』 等語辱罵告訴人三人,係一行為而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01月20日90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妻姊,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關係,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某時, 在臺北市○○區○○街一四O巷二十四號前之馬路上,因細故發生爭執, 被告甲○○竟出於公然侮辱之意思,公然辱罵告訴人乙○○三字經『他媽的』。 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泛藍盲目護航的不可思議: 跳針哥--從黃岩島跳針到天安門 橫跨二十年 相距兩萬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75.209
kathpope:誰的媽媽??? 05/11 23:44
luluhihi:請看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只要罵「他媽的」就是公然侮辱 05/11 23:45
luluhihi:還在那邊硬凹誰的媽媽 泛藍版友就顯得太沒法學素養了 05/11 23:46
lovebbcc:Puec2違反3-2警告一次 查有三次前科改計水桶(1+3)*4=40天 05/21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