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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文章: 文章代碼(AID): #1FRWO5Z9 (HatePolitics) 2011年從來就沒有發生過"台灣民女可以「賣淫」" 此種教育行為與事件 二、檢舉事由: Encounter911網友提到,從2011年來, 沒有發生過"台灣民女可以「賣淫」" 此種教育行為, 也沒有發生過"台灣民女可以「賣淫」" 的事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1-1 條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 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 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 之規定繼續經營。 http://goo.gl/F6UWL 因此,在民國100年11月4日(2011年),新修正的社會 秩序維護法 第91-1條,已經允許地方政府規劃性交 易專區,讓台灣民女可以賣淫。 且在條文實施前,原來可以賣淫的台灣民女,也可以 繼續賣淫。 此外,根據台中市警察局資料,目前在豐原分局及第3 分局轄區內,尚有11名合法公娼http://goo.gl/sqz2j (2011年的新聞) 換言之,Encounter911網友提到2011年從來就沒有發 生過"台灣民女可以「賣淫」的事件,所言不實,實 屬造謠,請版主判決之。 三、依據版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8.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 若版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 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版規懲處。 (對於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不在此限 例:政治人物、政黨或外圍團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0.152
Encounter911:我檢舉luminosa, 他沒意見,A大倒是很熱心替他出頭 03/25 08:34
Encounter911:另外 麻煩你看清楚我的檢舉內文 03/25 08:35
Encounter911:教育行為與事件==>教育的行為 & 教育的事件 03/25 08:36
Encounter911:你這篇檢舉想救火 還是太弱了點 03/25 08:36
Fengyeh:原po也想跟luminosa爭邏輯? @@? 03/25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