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檢舉] #1FRWO5Z9 Encounter911 板規二-8
時間Sun Mar 25 03:28:07 2012
一、檢舉文章:
文章代碼(AID):
#1FRWO5Z9 (HatePolitics)
2011年從來就沒有發生過"台灣民女可以「賣淫」" 此種教育行為與事件
二、檢舉事由:
Encounter911網友提到,從2011年來,
沒有發生過"台灣民女可以「賣淫」" 此種教育行為,
也沒有發生過"台灣民女可以「賣淫」" 的事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1-1 條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
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
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
之規定繼續經營。
http://goo.gl/F6UWL
因此,在民國100年11月4日(2011年),新修正的社會
秩序維護法 第91-1條,已經允許地方政府規劃性交
易專區,讓台灣民女可以賣淫。
且在條文實施前,原來可以賣淫的台灣民女,也可以
繼續賣淫。
此外,根據台中市警察局資料,目前在豐原分局及第3
分局轄區內,
尚有11名合法公娼。
http://goo.gl/sqz2j
(2011年的新聞)
換言之,Encounter911網友提到2011年從來就沒有發
生過"台灣民女可以「賣淫」的事件,所言不實,實
屬造謠,請版主判決之。
三、依據版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8.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
若版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
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版規懲處。
(對於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不在此限 例:政治人物、政黨或外圍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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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0.152
→ Encounter911:我檢舉luminosa, 他沒意見,A大倒是很熱心替他出頭 03/25 08:34
→ Encounter911:另外 麻煩你看清楚我的檢舉內文 03/25 08:35
→ Encounter911:教育行為與事件==>教育的行為 & 教育的事件 03/25 08:36
→ Encounter911:你這篇檢舉想救火 還是太弱了點 03/25 08:36
推 Fengyeh:原po也想跟luminosa爭邏輯? @@? 03/25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