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william (IU......可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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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政治黑特檢舉版版規1.0 2012/08/01
時間Wed Aug 1 23:28:55 2012
第一章 總則
1.本版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
之站規管轄。
2.發文或推文後版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版規。
若新版規對發文或推文者較有利者,適用新版規。
3.本版僅為檢舉政黑主版違規與版務建議之用,請勿發表無關主旨之文章。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1.違反本版版規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惡意累犯者,水桶天數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版主可直接劣退,併科水桶處分。
2.主版版規第三章檢舉採當事人主義,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不受理代他人檢舉;
主版版規第三章以外之規定,則不限當事人皆可檢舉。
3.違規請於被檢舉文發、推文十日(240hr)內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除水桶期間受第三章人身攻擊者以外,直接寄信給版主檢舉者一概不予受理。
4.檢舉他人違反版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版上;
若不依格式檢舉,版主有權拒絕受理。
檢舉文統一格式:
標題請一律用 [檢舉] (AID碼)犯規ID 違反版規條文
範例:[檢舉]
#1C4z9MCS bonju2 2-7西斯文
5.每個ID於24小時內限發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版友;
同一版友有複數ID(分身)者,受相同處罰並累積計算前科。
6.不受理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之檢舉,亦不受理使用跳版ip、代理伺服器或
海外IP明顯得知為跳板之使用者之檢舉。(跳版ip、代理伺服器由版主認定。)
將暱稱故意取為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的暱稱,或本版水桶中版友之暱稱,
則版主也有權不受理其檢舉案。
發現疑似為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或本版水桶之分身者,將公告並凍結其檢舉權。
7.為防止版友惡意或濫用檢舉,檢舉人10天內若有兩篇以上(含兩篇)檢舉文由版主判決
被檢舉人不違規,則該檢舉人即視為濫用檢舉,累犯者則加倍處罰。
8.若檢舉人發表檢舉文後改持相反意見反對判決,無論在本版或組務(視為版務延伸),
一律視為惡意檢舉;重複違規者累計前科。
若經過版主鎖文處理後,又擅自刪除檢舉內文,視為藐視檢舉,水桶30日並劣退。
9.檢舉人因違反本版版規而被水桶者,將不再受理私下來信之檢舉案件,請檢舉人自重。
非當事人(檢舉,被檢舉人及版主群)請勿針對檢舉文回文推文,違者以違反版規處理。
10.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洗版,版務(主版或檢舉版)之建議,每ID每24hr內限發一篇。
版務建議請簡明扼要,勿針對同一建議重複發文;若與版務無關或有濫用現象者,
版主得視情況警告勸阻或給予水桶,水桶後仍使用分身ID發言者則視為鬧版劣退。
(是否濫用或無關版務由版主認定)
第三章 臨時公告效力
1.版主有權力依照臨時公告內容,對特殊情況逕行處理。
2.若臨時公告內容與現行版規之罰則不同或抵觸,以臨時公告為優先。
第四章 修改版規
1.修改版規須經全體版主同意,始得為之。
2.新修版規由其中一位版主公布並置底,其他版主需於版規公告下推文追認之。
3.新修版規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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