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HateP_Picke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 之站規管轄。 2.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 若新板規對發文或推文者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3.本板僅為檢舉政黑主板違規與板務建議之用,請勿發表無關主旨之文章。 4.板友發文後編輯修改之文章內容,視同發文本體,其內容亦必須遵守板規之各項規範。 5.申訴請使用[申訴]分類標籤,請勿使用[檢舉]分類標籤。 凡使用[檢舉]分類標籤皆視為檢舉文,依檢舉文的發文限制執行板規。 6.本板檢舉文與申訴文於判決後鎖文,板務建議文為討論便利性不鎖文。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1.違反本章板規者水桶10~180天。 有前科且屬惡意累犯者,水桶天數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規嚴重者,板主可直接劣退,併科水桶處分。 違規輕微者,板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2.主板板規第三章檢舉採當事人主義,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不受理代他人檢舉; 主板板規第三章以外之規定,則不限當事人皆可檢舉。 3.違規請於被檢舉文發、推文10日(240hr)內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除水桶期間受第三章人身攻擊者以外,直接寄信給板主檢舉者一概不予受理。 4.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若不依格式檢舉,板主有權拒絕受理。 檢舉文統一格式: 標題請一律用 [檢舉] (AID碼)犯規ID 違反板規條文   範例:[檢舉] #1C4z9MCS bismarcp 2-7西斯文 5.每個ID於24小時內限發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 同一板友有複數ID(分身)者,受相同處罰並累積計算前科。 6.不受理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之檢舉,亦不受理使用跳板ip、代理伺服器或 海外IP明顯得知為跳板之使用者之檢舉。(跳板ip、代理伺服器由板主認定。) 將暱稱故意取為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的暱稱,或本板水桶中板友之暱稱, 則板主也有權不受理其檢舉案。 發現疑似為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或本板水桶之分身者,將公告並凍結其檢舉權。 7.為防止板友惡意或濫用檢舉,檢舉人10天內若有兩篇以上(含兩篇)檢舉文由板主判決 被檢舉人不違規,則該檢舉人即視為濫用檢舉,累犯者則加倍處罰。 8.若檢舉人發表檢舉文後改持相反意見反對判決,無論在本板或組務(視為板務延伸), 一律視為惡意檢舉;重複違規者累計前科。 若經過板主鎖文處理後,又擅自刪除檢舉內文,視為藐視檢舉,水桶30日並劣退。 9.檢舉人因違反本板板規而被水桶者,將不再受理私下來信之檢舉案件,請檢舉人自重。 非當事人(檢舉,被檢舉人及板主群)請勿針對檢舉文回文推文,違者以違反板規處理。 10.文章分類標籤為[檢舉]的檢舉文與文章分類標籤為[申訴]的申訴文乃使用者發起 檢舉與對於板主判決不服可發起表達疑議的文章。非當事人(檢舉者、被檢舉者、 與板主之外的使用者)禁止對此兩類文章回文或回推。 11.前條所定義之檢舉案非當事人不得對該檢舉案發申訴文。 12.申訴案之申請,即表示申訴人對於板主的判決具有異議, 若申訴人在申訴案進行期間,改持相反意見提出其他檢舉案或申訴案, 無論在本板或組務(視為板務延伸),一律視為惡意檢舉與申訴。 重複違規者累計前科。 13.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洗板,板務(主板或檢舉板)之建議,每ID每24hr內限發一篇。 板務建議請簡明扼要,勿針對同一建議重複發文;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現象者, 板主得視情況警告勸阻或給予水桶,水桶後仍使用分身ID發言者則視為鬧板劣退。 (是否濫用或無關板務由板主認定) 14.板務建議文禁止發表或回推無關板務之事項。 15.本板推文與回文,禁止對板友引戰。(是否引戰由板主認定) 第三章 臨時公告效力 1.板主有權力依照臨時公告內容,對特殊情況逕行處理。 2.若臨時公告內容與現行板規之罰則不同或抵觸,以臨時公告為優先。 第四章 修改板規 1.修改板規須經全體板主同意,始得為之。 2.新修板規由其中一位板主公布並置底,其他板主需於板規公告下推文追認之。 3.新修板規自公布日起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71.209
setzer:附議 12/18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