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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本版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  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管轄。 2.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但如新板規對發文或 推文者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3.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1.違反板規者水桶三天至半年。 有前科與警告的,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及警告次數加倍累計。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等同有前科者處理。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公幹、抹黑所有政黑版友。 3.鼓勵暴力的極端言論。 反串、惡搞者不在此限。是否為反串、惡搞,由板主認定。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 針對次點,當事人可對發言者提出告訴。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 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公開之資料可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一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一個月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若有訴訟行為, PTT及政黑板有權將使用者資料提供有助於司法單位進行調查程序。 5.非板主濫用公告者與自以為是板主誤導或恐嚇板友,直接劣文並水桶兩週以上。 6.一行文與字數極少之三行文,板主直接砍除(字數多少由板主認定),如未違反其 他板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7.故意使用讓多數板友不舒服的文字,或故意竄改引用文章或是推文紀錄者。 (西斯語、大量髒話、惡意抹黑、歧視、造謠、扭曲事實等。) 8.為了板友閱讀方便,如要使用中文者,應該以繁體中文發文或推文。違反者板主直 接予以砍文。如未違反其他板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9.發文很激烈的或是太老梗,導致推文亂或出現嚴重對立或讓板面過於單調,會直接 鎖文。如未違反其他板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10.同ID大量PO相似文洗板,或回文單一,造成板面單一化而妨礙別的版友發文。 同一板友有複數ID者,累積計算。 11.被判水桶者,水桶期間無正當理由以分身ID騷擾板友或板主,或蓄意干擾板務進行, 水桶加倍。一次水桶期間再犯者,永久水桶。 12.被水桶期滿的網友請來信提醒給板主,解除水桶。來信請檢附處分原文。 13.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但如新板規對發文或 推文者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第三章 人身攻擊 1.對板友公幹者,水桶三天至三個月。 有前科,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公幹單一板友,係指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 如果只是一般酸文則不予處罰。 3.公幹單一板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 4.直接點名ID公幹者,水桶期間加倍。 5.對非政治人物亦非板友之非自願成為關注焦點之無辜者公幹者,板主直接砍文。 但涉及社會公益者,不在此限。 如未違反其他板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例:趙翊安即屬之,陳幸妤及珍媽則不屬之。) 第四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1.違反第二章之規定,板主查知可逕行處理。 2.違反第三章之規定,需經板友檢舉,板主方加以處理。 3.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直接寄信給板主但不在板上發表檢舉文者,不予受理。 4.欲申訴者,亦應發表申訴文於板上。若該ID遭水桶,則可寄信給任一板主。 5.非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一ID一日以兩件為限。超過次數者水桶三天。累犯者加倍。 同一板友有複數ID者,累積計算。 第五章 修改板規 1.修改板規,須經全體板主同意,始得為之。 2.新修板規由其中一位板主公布,並置底至少三日。其他板主需於底下推文承認之。 3.新修板規自公布起施行。 -- ⊙ ○ ● ● ● ● ⊙ 1025次自強號.一班充滿大學回憶的列車... 台 台 新 台 嘉 台 高 民國九十年最強自強號,北高四時十八分 北 北 竹 中 義 南 雄 台灣鐵路局西部幹線第1025次,自強號 到 開 經由:山線/14:00 台北開->18:18 高雄到 1356 1400 1459 1600 1706 1745 18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70.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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