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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貶人「神經病」,是否屬污辱性用詞,參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76號判決   (附件一),該案被告以「神經病」一詞辱罵被害人,遭法院為「有罪判決處   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可見法院認神經病一詞   係屬污辱性用語,而公然罵人「神經病」之行為,已該當刑法309條公然污   辱罪之要件,而須受刑事制裁。特此公告,以免板友誤觸法網。 說明: 一、罵人神經病不會構成「誹謗罪(刑310)」,但構成「公然污辱罪(刑309)」   之可能性甚高,雖然個人淺見亦認為此無必要以刑法論罪科刑,惟現實上法院   確實認為有罪。之前罵神經病被我水桶的,我都有在理由貼過這判決了,顯然   大家都懶得看公告。判決原文我貼在最下面附件一,相關法條貼在附件二,有   興趣者請自行參酌服用,有病治病、沒病強身。 二、你可以覺得這法官無聊,但是對不起,他是法官,判決是他在判的。當然你也   可以睹一下運氣,看是不是遇到一個認為罵神經病無所謂的法官,不過以自己   可能有前科,當作在網路上打嘴砲的賭本,代價可能大了點,請三思。 三、姑且不論罵人神經病有沒有罪,大家想一下自己喜不喜歡別人罵自己神經病?   如果不喜歡別人罵你神經病,也請不要罵別人神經病,多多將心比心。做得爛   要被罵的是政治人物,並不是跟大家一樣宅在電腦前的網友。                             2008年7月17日                              板主 Rechtmann 附件: 一、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76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一三五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晚間九時十五分許,在臺北 市○○○路○段四十五號太平洋SOGO百貨公司前,搭乘 乙○○所駕駛車牌號碼:二八八—CZ號營業用小客車欲前 往臺北市○○街,因車內音樂播放問題與乙○○發生爭執, 甲○○要求提前下車,乙○○於臺北市○○區○○街二五五 號路邊停車後,請求甲○○按車內計程碼錶顯示車資支付新 臺幣(下同)八十元,甲○○僅支付七十元車資,雙方因而 再生爭執,並站立於臺北市○○區○○街二五五號路邊等待 警員前來處理,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 警員黃騰德、嚴榮光前往該處協調車資糾紛時,甲○○竟於 警員黃騰德、嚴榮光及其他路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下,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是神經病」等語接續辱罵乙○○ 數次,足以生損害於乙○○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伊搭乘告訴人 乙○○所駕駛計程車時,和顏悅色地請告訴人將車上音樂關 閉,告訴人不拒不聽從,反對伊持續說教,喋喋不休,伊才 會罵告訴人神經病,且神經病是伊平日口頭禪,伊並無侮辱 告訴人之意思云云。經查,被告於九十六年六月十日晚間九 時十五分許,在臺北市○○○路○段四十五號太平洋SOG O百貨公司前,搭乘告訴人所駕駛計程車,因車內音樂播放 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告訴人依被告要求在臺北市○○區 ○○街二五五號路邊停車,因車內計程碼錶顯示車資為八十 元,被告僅支付七十元,雙方再生爭執,並站立於臺北市○ ○區○○街二五五號路邊等待警員前來處理,嗣警員黃騰德 、嚴榮光前往該處協調車資糾紛時,被告仍多次以「你是神 經病」辱罵告訴人等情,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 (見本院卷第十六、十七頁),經核與證人即到場處理車資 糾紛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警員嚴榮光 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到場處理時,被告與告訴人隔著延吉街站 立,告訴人表示車資為八十元,被告僅支付七十元,被告表 示車內音樂很難聽,要司機關掉,司機不肯,告訴人提到被 告說他不關掉音樂是神經病後,被告立即以「如果我是神經 病,你才是神經病」等語辱罵告訴人,且重覆好幾次等語相 符(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五一號卷第三五、三六頁) ,而證人即到場處理車資糾紛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安和路派出所警員黃騰德於偵查中亦結證稱伊到現場處理車 資糾紛時,確實有聽見被告以「你是神經病」等語多次辱罵 告訴人等語綦詳(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五一號卷第三 六、三七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復自承伊下車後確實有罵 告訴人「神經病」一、二次(見本院卷第十七頁),堪認告 訴人所為上揭指述,應屬真實可採。至被告雖辯稱「神經病 」係伊平日口頭禪,並無辱罵告訴人之意思云云,惟查,被 告以「你是神經病」等語辱罵告訴人,已足貶損告訴人之名 譽、社會評價,且被告於警詢中並未表明「神經病」係伊口 頭禪,堪認被告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推諉之詞,未足採 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犯行,已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又 被告先後多次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犯意 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 因搭乘計程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於警員到場處理協調後, 公然辱罵告訴人,犯後否認犯罪,未知悔改,態度惡劣及其 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 八十四條之一,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二、刑法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 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92.27
ilyvonne:版主好帥 >///< 07/17 07:56
jellpop:推版主,政黑是要幹政治人物,不要是要幹版友的 07/17 08:06
allhp:神精病阿?跟神精病一樣?? 07/17 08:10
lovebbcc:我同學也叫黃珮瑜呢XD.... 07/17 08:14
WizZ:以後只能改罵馬經病了 馬=神 07/17 08:56
N321O: 推樓上... 以後改說 "馬經病" 07/17 09:59
toray:推一下專業 07/17 10:15
toray:看到帳號才知道 原來是法律人大大 07/17 10:18
walkwall:援引判例....嗯 真是專業 07/17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