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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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政治黑特版新修版規 2010/03/21 生效
時間Sun Mar 21 20:25:17 2010
第一章 總則
1.本版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
站方制定之站規管轄。
2.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但如新板規對發文或
推文者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3.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1.違反板規者水桶七天至半年。
有前科與警告的,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及警告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7*(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等同有前科者處理。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例如 : 前科2次 此次水桶7日 故總水桶日為 7X3 =21天
2.公幹、抹黑所有政黑板友。
3.鼓勵暴力的極端言論。
反串、惡搞者不在此限。是否為反串、惡搞,由板主認定。標題盡量寫明反串惡搞
以利板主辨認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
針對次點,當事人可對發言者提出告訴。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
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公開之資料可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一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一個月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若有訴訟行為, PTT及政黑板有權將使用者資料提供有助於司法單位進行調查程序。
5.非板主濫用公告者與自以為是板主誤導或恐嚇板友,直接劣文並水桶三週以上。
6.一行文與字數極少之三行文,板主直接砍除(字數多少由板主認定),如未違反其
他板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7.西斯語,性別、非政治群體歧視或攻擊(是否為政治群體由版主認定);造謠,造謠
被檢舉後,被檢舉人可提出證明供板主裁決,若未明言,證明提出期限一律
以一小時為限。
8.故意竄改引用文章或是刪除與竄改推文紀錄者。
(轉錄文章跟新聞請盡量註明出處,
否則板主有權刪文)
9.發文將他板紛爭帶入本板,公幹他板事務、板友等。他板定義為PTT1、PTT2上非本
板的板面。
10.為了板友閱讀方便,如要使用中文者,應該以繁體中文發文或推文。違反者板主直
接刪文。
11.將個人恩怨帶入板上,發文與板面無關,作為爭吵之用,先予以推文警告,再犯者
給予水桶。
12.同ID符合下列任一情況︰
發大量相似文洗板、回文單一、轉錄文章單日超過五篇、單篇或不同文章底下相同
內容推文達到五次以上。
13.被判水桶者,水桶期間無正當理由以分身ID發文或推文,或蓄意干擾板務進行,
水桶加倍。一次水桶期間再犯者,永久水桶。原ID及分身ID一併受相同之水桶處罰。
是否為分身ID,係依板主或板友提供之證據逕行採認之,依其違規程度與否決定是
否通報站務處分。
14.被水桶期滿的網友請來信提醒給板主,解除水桶。來信請檢附處分原文。
如果水桶期間未到而故意寄信給板主解水桶,原判決水桶日再加三日以示警惕
依照信件不公開原則,將信件記錄收入精華區以茲證明。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板友公幹者水桶七天至半年。
有前科與警告的,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及警告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7*(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等同有前科者處理。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公幹單一板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
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使用諧音或文章關連性可得知何者,得以處罰)。
直接點名ID公幹者,水桶期間加倍。
3.對非政治人物亦非板友之非自願成為關注焦點之無辜者公幹者。
但涉及社會公益者,不在此限。
(例:趙翊安即屬之,陳幸妤及珍媽則不屬之。)
4.未經同意,從他板轉錄他人文章至本板,或從本板轉錄至他板,均接受原發文者檢舉
得以處罰。(TEST板不允許轉錄文章 請注意這項規定)
第四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1.違反第二章之規定,板主查知可逕行處理。
2.違反第三章之規定,需經板友檢舉,板主方加以處理。
3.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直接寄信給板主但不在板上發表檢舉文者,不予受理。
4.欲申訴者,亦應發表申訴文於板上。若該ID遭水桶,則可寄信給任一板主。
5.非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一ID一日以兩件為限。超過次數者水桶三天。累犯者加倍。
同一板友有複數ID者,累積計算。
6.具體被害人檢舉,一ID一日以三件為限,超過次數者將不受理檢舉。可改由
委託他人代為檢舉,以避免板面混亂。
7.不受理使用跳板ip、代理伺服器使用者之檢舉,跳板ip、代理伺服器由板主認定。
第五章 臨時公告效力
1. 板主有權力依照臨時公告內容,對特殊情況逕行處理。
2. 若臨時公告與現行板規罰則不同,以臨時公告為準。
第六章 修改板規
1.修改板規,須經全體板主同意,始得為之。
2.新修板規由其中一位板主公布,並置底至少三日。其他板主需於底下推文承認之。
3.新修板規自公布起施行。
4.新修板規前科自2010/01/28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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