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william (小粉......可以喔)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公告] 政治黑特版新修版規 2011/05/20 生效
時間Fri May 20 00:08:51 2011
第一章 總則
1.本版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
之站規管轄。
2.發文或推文後版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版規。
若新版規對發文或推文者較有利者,適用新版規。
3.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版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版友之解釋。
4.本版主旨為宣洩對政治人物與政治現象不滿之用,請勿將版友當作發洩對象。
5.若版友同時具備公眾人物身分,則以公眾人物身分論之。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1.違反版規者水桶五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5(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版主可直接劣退,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版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但願意公開認錯與道歉者,版主可推文給予認罪機會並發信通知違規者;
認罪協商有效期限為版主發信後24小時內,且基礎水桶天數不得少於3天。
本章之前科與第三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公幹、抹黑政黑版友。
3.惡意鼓勵暴力的極端言論。
反串、惡搞者不在此限。是否為反串、惡搞,由版主認定。
標題盡量寫明反串惡搞,以利版主辨認。
*暴力:鼓吹慫恿他人傷害、自戕、自殘、殺人...等!*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
針對此點,當事人可對發言者提出告訴。
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公開之資料可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一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30天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若有訴訟行為,PTT及政黑版有權將使用者資料提供有助於司法單位進行調查程序。
5.非版主濫用公告者與自以為是版主誤導或恐嚇版友,直接劣文並水桶30~180天。
6.無關政黑、空白文、一行文與字數不滿20字(連結網址不列計算)、
英文以單字計算之文,版主直接砍除。如未違反其他版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7.禁止發文或推文討論男女性器官或性行為之西斯文。
(是否為西斯文由版主認定 例如:屌、幹、打槍不算。)
7-1.禁止性別、非政治群體歧視或攻擊。
*非政治群體:除非政治團體;區域、南北、分區(北投、天母、小港、南港)等區域
群眾亦屬之;
但環保、廢死、人本等涉及政治性議題之團體除外。*
(是否為政治群體由版主認定)
7-2.禁止對台灣各族群群體歧視或攻擊。
例如:客家人、外省人、閩南人、原住民、新住民等族群。
(是否對族群歧視或攻擊由版主認定)
8.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
若版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
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版規懲處。
(對於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不在此限 例:政治人物、政黨或外圍團體)
9.故意竄改引用文章或是刪除與竄改推文紀錄者。
(轉錄文章跟新聞請盡量註明出處,否則版主有權刪文)
10.禁止發文討論其他看版之事務。(客觀上可得知為哪版面由版主認定)
11.為了版友閱讀方便,如要使用中文者,請以繁體中文發文或推文。違反者版主直接
刪文。若連續觸犯本條,版主得予以推文警告。若對警告置之不理者得給予水桶。
12.將個人恩怨帶入版上,發文與版面無關,作為爭吵之用,先予以推文警告,再犯者
給予水桶。
13.同ID符合下列任一情況 ︰
24小時內發大量相似文洗版、回文單一、轉錄文章
(不含討論所需之部分內容引用)
超過三篇、單篇或不同文章底下"相似"內容推文超過三次。
14.被判水桶者,水桶期間無正當理由以分身ID發文或推文,或蓄意干擾版務進行,
水桶加倍。一次水桶期間再犯者,永久水桶。原ID及分身ID一併受相同之水桶處罰。
15.禁止以推文或發文方式發廣告文、18禁(或恐怖連結、圖片連結)文、愚弄版眾之文章
、含有商業訊息的徵人或徵物文,違者水桶30天,發文者並劣退。
16.禁止使用 試圖引戰 挑釁 他人之簽名檔
(是否為 引戰 挑釁 由版主認定)
17.為維持版面整潔,文章標題請使用分類標籤;且標籤字數不應超過兩個中文字。
標題未使用分類標籤之文章,版主得直接刪除。如未違反其他版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版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之被檢舉人於判決前公開認錯並道歉,且檢舉人願接受即可撤銷檢舉案。
本章之前科與第二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禁止以暱稱、簽名檔、諧音、譯音、推文或發文攻擊版友。
公幹單一版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
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
是否公幹單一版友由版主認定)
2-1.禁止以ID人身攻擊本版版友,違反者發文者劣退,並外加水桶30天~90天。
推文者水桶30天-90天。
例如:ID是版友ID+人身攻擊用語 ex:版友叫Lebron 有id叫Lebronisdog則違規。
3.對非政治人物亦非版友之非自願成為關注焦點之無辜者公幹者。
但涉及社會公益者,不在此限。(例:趙翊安即屬之,陳幸妤及珍媽則不屬之。)
4.未經同意,從他版轉錄他人文章至本版,或從本版轉錄至他版,均接受原發文者檢舉
得以處罰。(
TEST版不允許轉錄文章,請注意這項規定)
5.違反本章版規者,即使已刪除文章或修改推文,只要相關當事人提出檢舉並申請重貼,
於版主認定違規並受理檢舉後,始得自回收桶中重貼文章或推文,以利輔助執行版規。
第四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1.違反第二章之規定,版主查知可逕行處理。
2.違反第三章之規定,需經版友檢舉,版主方加以處理。
3.
檢舉他人違反版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版上。
未來若不依照格式檢舉,版主有權拒絕受理。 除水桶期間遭受第三章人身攻擊者
可寫信給版主檢舉外,直接寄信給版主但不在版上發表檢舉文者,版主不予受理。
違規事項請於被檢舉文發推文十日(240hr)內檢舉,逾期視同超過版規追溯期,
版主有權不予受理。
檢舉文格式統一:
標題請一律用 [檢舉] (AID碼)犯規ID 版規
範例:
[檢舉] #1C4z9MCS bonju2 2-7西斯語
未來若不依照格式版主有權拒絕受理。
4.
版規第三章檢舉採當事人主義 ,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檢舉文,不受理代他人檢舉。
若版友在水桶期間受到其他版友人身攻擊,可以直接寫信給版主檢舉,不受版規4-3之
限制。至於非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如版規第三章以外之規定,則不限本人也可檢舉。
5.無論是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或非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
每ID一日(24小時內) 限發一篇
檢舉文,
每篇檢舉文並限檢舉一版友為限。
檢舉超過次數或人數者水桶5天,累犯者視為有前科,加倍處罰。
同一版友有複數ID者,累積計算。
6.不受理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之檢舉,亦不受理使用跳版ip、
代理伺服器使用者之檢舉。跳版ip、代理伺服器由版主認定。
若將暱稱故意取為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之暱稱或本版水桶中版友之暱稱,
則版主也不受理其檢舉案。
7.版主若發現疑似為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或本版水桶之分身者,
版主有權公告凍結其檢舉權。
8.為防止版友惡意檢舉、濫用檢舉,
檢舉人七日內若有兩篇以上(含兩篇)檢舉文,
版主判決被檢舉人不違規,則該檢舉人即
視為濫用檢舉,水桶5天,
累犯者則加倍處罰。例如:第一次濫用檢舉,水桶5天、再犯則水桶10天,依此類推。
第五章 臨時公告效力
1.版主有權力依照臨時公告內容,對特殊情況逕行處理。
2.若臨時公告內容與現行版規罰則不同或抵觸,以臨時公告為優先。
第六章 修改版規
1.修改版規,須經全體版主同意,始得為之。
2.新修版規由其中一位版主公布,並置底至少三日。其他版主需於底下推文追認之。
3.新修版規自公布起施行。
4.新修版規前科自2011/05/20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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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reamysky:附議 05/20 00:09
推 bonju2:附議 05/20 00:11
※ 編輯: suwilliam 來自: 123.194.160.152 (05/20 00:31)
※ 編輯: suwilliam 來自: 123.194.160.152 (05/22 17:17)
※ 編輯: suwilliam 來自: 123.194.160.152 (12/11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