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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政黑板主旨為提供網友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心情抒發與交流。 2.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 制定之站規管轄。 3.若板友同時具備公眾人物身分,則以公眾人物身分論之。 4.文章標題、簽名檔、發文後編輯修改之內容、以及轉錄文章之內容,視同發文本體。 其內容亦必須遵守板規之各項規範。 第二章 文章分類 1.本板文章標題分類分為『黑特』、『發洩』、『心情』、『討論』、『創作』、 『惡搞』、『新聞』、『轉錄』、『其他』與『公告』。 2.標題分類使用說明:  a.黑特: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心情抒發。本類文章無條件接受板友回應。  b.發洩: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心情抒發。使用者可以有條件不接受任何板友回應。 c.心情:同『黑特』類別。  d.討論: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討論。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  e.創作: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各種類型文創。 f.惡搞: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或看板現象的戲謔創作。  g.新聞:轉錄新聞、社論。  h.轉錄:轉錄新聞、社論、投書、他板文章或以其他平台與媒體形式散布的著作。 i.其他:與政黑板相關且非屬上列各分類的文章。 j.公告:板主專用分類。 第三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發表文章格式須遵守板規相關規定,違反下列事項板主有權直接刪除文章,經常性 累犯者依情節輕重板主得以另行給予10~30天水桶。 a.文章標題須使用第二章所列的文章標題分類。不得未依文章內容採用正確文章分 類或自行另創文章分類標籤。 b.文章內容須滿20字,合理使用的空白文梗除外(是否合理使用由板務判斷)。 『新聞』、『轉錄』類別文章以使用者自己發表之心得計算。 (字數計算不列入連結網址、標點符號。英文以完整單字為一字計算) c.發表文章使用中文時,必須使用台灣正(繁)體中文發文。 2.發表文章或推文內容禁止事項。 a.非板主於標題使用『公告』之文章分類,或內文以疑似板主語意而誤導或恐嚇板 友。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0天,若為發文違規另行退文處分。再犯者以永久水桶 處分。 b.未經許可公開他人之私人資料、水球、信件、個資、相簿連結等。若為公開之資 料可由政府機關網站或報章媒體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0天, 若為發文違規另行退文處分。再犯者以永久水桶處分。 c.發表有關廣告文、18禁(或恐怖圖片、連結)文、愚弄板眾、含商業訊息的徵人 或徵物訊息,違反者水桶30~360天,若為發文違規另行退文處分。 d.針對看板內特定或不特定板友提出告訴或進入法院實際審理前之各種法律動作。 亦禁止鼓譟他人提出告訴或進入法院實際審理前之各種法律動作。違反者處以水 桶30~360天。 e.以任何型式攻擊本板與全體板友,或點名本板針對板內任何板友集合的引戰、或 攻擊行為。違反者處以水桶15~180天。 f.以任何型式故意討論兩性性器官或性行為之西斯文。違反者處以水桶10~90天。 g.針對未參與政治性議題及活動之非政治群體或個人的歧視或攻擊。非政治群體包 含一般性社團或登記團體以及地理性區域、血統族群、性別、性傾向、職業等群 體。個人包含非政治人物亦非板友之非自願成為關注焦點之無辜者。違反者處以 水桶10~90天。 h.惡意鼓勵暴力、犯罪或自我傷害的極端言論。違反者處以水桶10~90天。 i.發表與政治相關人事物無關、與政黑看板無相關、討論他板板務之文章。違反者 處以水桶10~90天。 3.發文者禁止事項。 a.使用試圖引戰以及使用包含他人ID(可從板上文章或從被馬賽克的部份ID客觀反 推)推發文之引戰簽名檔。違反者處以水桶10~180天。 b.刪改被板主鎖定之文章任何內容。違反者處以水桶10~180天。 c.『轉錄』文章需經原作者同意(包括從本板轉出或從他板轉入,且禁止轉錄TEST 板文章)。轉錄文章不得出現其他看板所產生之推文。違反者處以水桶10~90天。 d.『新聞』、『轉錄』類別文章需檢附文章之來源(網址或其他看板發表之資訊)。 內容不得具有可客觀得知回應板上網友之發文或推文。違反者板主得直接刪文, 累犯者另外處以水桶10~90天。 e.故意竄改引用資料之內容、刪除或竄改推文紀錄。違反者處以水桶10~90天。 4.避免板面濫用情形禁止事項。違反者處以水桶10~180天。 a.『新聞』與『轉錄』類別文章,單一使用者24小時內不得發表超過2篇。 b.單一使用者1小時內不得發表超過3篇文章。(包含回文,不包含『新聞』與『轉 錄』類別文章) c.單一使用者24小時內不得有超過2次發表文章後24小時內即刪文之行為。 d.單一使用者在12小時內不得有超過2次相類似推文。若由板主推定非具有洗板意 圖不在此限。(引用他站資料之相同主網站網址部份不屬於相似推文的認定範圍, 正常情況下回應網友之問答或單純表情符號與用字推文不屬於洗板範圍) e.針對在自己本文內網友推文的回應如無另外發文必要,應以修文或推文回覆(發 文回應之必要由板務判定)。針對網友的發文或他文推文的回應,亦應具備足量 之心得看法(足量與否由板務判定)。 5.禁止發表不實言論行為。 a.本板文章依性質分為『心情類』與『非心情類』。凡使用標題分類為『討論』以 及可客觀得知文章為針對板上文章或推文所產生的個人心得屬於『非心情類』, 其他文章一律歸於『心情類』。 b.本條規範之範圍不包含涉及網友個人部份、『心情類』文章內之推發文涉及針對 政治上評論以及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的看法、及可客觀得知為惡搞戲謔之 創作。 c.提出本條之檢舉應先檢附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 造之資料),證明檢舉內容不實之處。 d.本條檢舉案受理後,板主應通知被檢舉人於指定期限內至政黑檢舉板提出說明。 若通知未言明期限,則以板主發出通知後24小時為最大期限。若被檢舉人於說明 期間回應認錯,可免除該次水桶處份。 e.若被檢舉人有相同議題言論再次被檢舉,板務得略過步驟d.直接判決。 f.違反本條者處以水桶10~180天。 6.『發洩』類別文章規定。 a.發文者若不接受網友回應,應具備下列要素: i. 於文章開頭清楚放置板主所設置的警告範本,不得針對內容做任何修改。 ii. 不針對推文做任何之推文與修文之動作。 iii.內容不得出現刻意引戰或釣魚之語意。 b.發文者得以在滿足上列之條件下對推文做全數刪除的動作(禁止部份刪除)。 c.發文者進行刪除推文動作後,得以對仍刻意推文之使用者提出檢舉。 d.針對『發洩』文回應之違規行為,處以水桶10~90天。若為發文違規(包含回文   或是自行複製同標題且內文可客觀得知回應『發洩』文)水桶加倍處份,並直接 刪文。累犯者刪文時額外處以退文處分。 7.與被水桶使用者之相關規定。 a.被水桶期間禁止以分身ID發文、推文,或蓄意干擾板務進行。違反者水桶加倍, 原ID與分身ID接受相同水桶處份。一次水桶期間再犯者,永久水桶。(若兩ID於 相近時間有相同上站IP,板務直接簡易認定為分身ID) b.禁止使用者發文或推文多次使用與已知被水桶使用者相似的字句與語氣而擾亂板 面秩序。違規者水桶180~720日,累犯處以永久水桶。 c.違反本條之使者用將被視為因本看板不受歡迎行為,同時凍結在政黑檢舉板的一 切權力(同期限水桶)。 第四章 人身攻擊行為規範 1.禁止以任何形式(包含諧音、譯音)於發文、推文、暱稱、簽名檔攻擊板友或引戰。  攻擊板友係指客觀上可知係指何一ID者(如回文引言所指向ID、推文時間點前未有 其它ID可指向發文者)。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 違反者水桶10~360天。 2.禁止以ID攻擊板友(如刻意創ID為使用他人ID加上攻擊用語)。違反者水桶30~360 天,若為發文違規另行劣退處分。 3.禁止發文將個人恩怨帶入板上作為爭吵之用。違反者水桶10~360天。 第五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1.政黑板之檢舉文與申訴文應發表於HateP_Picket政黑檢舉板。違反者水桶30~360天 並退文處分,且板務不受理。 2.板務建議文應發表於HateP_Picket政黑檢舉板。於看板討論板務者水桶30~360天並 退文處分。 3.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政黑檢舉板(HateP_Picket)板規。 第六章 臨時公告效力 1.板主有權力依照臨時公告內容,對特殊情況逕行處理。 2.若臨時公告內容與現行板規之罰則不同或抵觸,以臨時公告為優先。 第七章 政治黑特板板主選舉遴選罷免辦法 1.請參見精華區z-5-2 第八章 修改板規 1.修改板規須經全體板主同意,始得為之。 2.新修板規由其中一位板主公布並置底,其他板主需於板規公告下推文追認之。 3.新修板規自公布日起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212.2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99015720.A.8BF.html 2014/05/03 新增3-3-f 前一版板規的禁止回文項目 ※ 編輯: setzer (220.136.212.23), 05/03/2014 00:53:18 2014/05/15 修改3-5-b 加入檢舉範圍對惡搞創作的排外 ※ 編輯: setzer (114.44.245.4), 05/15/2014 10:50:07 2014/09/07 修改3-1-a 加入例外規則 ※ 編輯: setzer (114.44.247.132), 09/07/2014 23:16:44 2014/09/10 修改3-1-a 3-4-b 3-4-3 3-6-d 4-1 刪除3-3-f 因應開放回應文章 ※ 編輯: setzer (220.136.209.4), 09/10/2014 19: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