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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第 4 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給公職。 二、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也就是說 你也可以考慮逼他到國外定居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98.171
shuntau:第二條就夠了 01/13 00:34
HolyMilk:第二項.... 01/13 00:34
nienting:第二條就夠了 01/13 00:34
luciffar:讓他去鄉公所上班吧 01/13 00:34
colinham:是第二項 01/13 00:35
ccconline:給他當里長當到死好了 01/13 00:35
keninvin:聘他為總統府資政 01/13 00:35
magecandy:其實有更簡單的方法 修法就行. 反正 01/13 00:35
magecandy:kmt有2/3以上 要立一條砍阿扁的法案 太簡單了 01/13 00:36
yaliu:推第二項 01/13 00:36
colinham:我會比較欣賞利用優勢推動福國利民法案的KMT 01/13 00:38
phenix1014:公投其實也不錯... 01/13 01:15
Sixpair:不用公投可就遜了 01/13 01:15
ahroddick:用公投會很有趣 XD 01/13 02:53
freesamael:里長當到死比較好XDDDDDDD 01/13 03:03
newglory:二 01/13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