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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應該官司都打完了 我和S大也為了這件事上法庭 我不知道事情過了這麼久 還有多少人注意這件事 不過就當作有始有終吧~~ 其實我還沒收到判決書 但是S大跟我說,9/26會判決 我等不及了,就上網查了判決書 判決書已經下來了 基本上我們要求的賠償金額當然是都判下來了 另外就是精神賠償的部分 雖然錢不見得拿得到 真的要錢的話,後續步驟還有好幾步 還有很多手續要處理 但是覺得,啊,畢竟還是有正義的 就請大家看判決書吧 基本上就是錢,法律上判賠給我們 假執行那是啥鬼東西我也不懂,被駁回 那是幫我擬起訴書的人列的~ 【裁判字號】 96,訴易,42 【裁判日期】 960926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易字第42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96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給付原告丙○○新台 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丙○○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甲○○ (以下簡稱甲○○)主張:其於網路上徵求日本 商品代買,被告於民國95年5月16日回覆佯稱其可幫忙代買 事宜,並因其人在日本,乃令甲○○於同年月16日及17日分 別轉帳新台幣(下同)13,345元及29,341元至被告設於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詎被告 於收受款項後並未交付貨品,且一再推託,甲○○始知受騙   ,被告向甲○○詐取金錢,致原告甲○○受有42,686元之損 失,且因甲○○被詐騙,致甲○○失信於朋友,使名譽受損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42,686元及非財產上損害42,314元,合計85,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丙○○ (以下簡稱丙○○)主張:其於95年5月17日,於 Ptt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之代買版(HelpBuy),委託版 友aysu sumu即被告代買大陸淘寶網(http://www.taobao. com/)之商品十二單衣,並匯款4,250元至被告所提供之帳 戶(帳戶所有人為被告友人朱恩平)。被告謊稱將於3日內 即同年5月20日付款予賣家,但實未履行。原告丙○○數度 催促被告,被告則以種種理由延遲,不付款與賣方。迄同年 6月8日,網友論及委託被告代買之不愉悅事件,丙○○始知 受騙。嗣經丙○○催討,被告僅退還1,000元,其餘3,250元 ,至今尚未償還。另被告因同有前開詐欺情事,經訴外人林   群揚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已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因被告前揭詐欺,使該十二單衣原定之試裝、定裝因   而受到延遲,原定之公開表演定於95年12月16日進行,因此 事件致延至96年5月19日,使丙○○失信於賣方、友人,並 為處理此詐欺案件兩度往來臺北、臺南之間,其交通耗費金 錢、時間甚鉅,實已嚴重損害丙○○名譽、信用及精神(陷 於錯誤意思)人格法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金錢損害3,250元,及非財產 上損害15,000元,合計18,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 保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回覆甲○○之信件、   甲○○線上ATM轉帳紀錄、被告與甲○○之MSN通聯紀錄、台  北地院95年度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丙○○存摺、身分證 、BBS水球對話紀錄、往來信件紀錄、丙○○與被告MSN紀錄   、BBS網友討論被告可疑跡象文章、BBS網友被害過程與討論  文章(見附民卷第4頁至第16頁、第18頁至第51頁),且被 告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經本院將起訴狀繕本於96年8月22 日相當時期送達被告,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 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前揭事實為真。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 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詐欺原告,侵害原告精神 意思活動自由,則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 責任。其損害賠償金額,分述如下: (一)金錢上損害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詐欺,致匯入被告帳戶而受有損害之金額 ,計甲○○為42,686元,丙○○為3,250元,則原告請求被 告各賠償42,686元、3,2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非財產上損害部分: 猡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 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 滩本件被告詐欺原告,侵害原告之精神上之自由,使原告精神 上受有痛苦莫名,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茲甲○○為大學生,家境小康;丙 ○○為大學生,家境小康,被告為70年10月28日出生,學歷 為高中畢業,從事服務工作人員,家境小康,有調查筆錄在 卷可稽(見調閱新竹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4371號卷第5頁、 第34頁、台北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15640號卷第86頁)。茲審 酌兩造前揭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甲 ○○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42,314元,丙○○請求被告 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5,000元,堪稱合理適當,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甲○○85,000元,丙○○18,250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 准許。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0,000元,經本院判決 後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故丙○○聲請供擔保宣告 假執行,核無必要,此部分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 ,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甲○○之訴為有理由,丙○○一部有理由,一部 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79條但書、第385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 我竟然真的找到切嗣陪我出愛麗斯菲爾了 現在就是要徵《Fate/Zero》中其他的人啦 有沒有南部的賽巴舉手一下吧~ 我們衝衝看十一月的成大場何如? 意者請洽天空,ID同PT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105.115
AAU:恭喜~等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拿到後,開始強制執꘠ 61.224.93.196 10/05 02:26
AAU:行吧~ 61.224.93.196 10/05 02:27
athenalu:其實我感覺到很欷噓的是,到最後申請民事 61.59.105.115 10/05 02:34
athenalu:賠償的,只剩下兩個人,其他人都沒消息 61.59.105.115 10/05 02:34
pinksoda:路人幫加油!! 203.67.107.210 10/05 03:18
danceruru:恭喜一整年的折騰有結果了~路人幫推 218.175.169.11 10/05 03:29
kkkozue:報應遲早會到 終於在一年後吐一口氣 恭喜 61.229.139.203 10/05 03:42
matthew531:其他朋友快捍衛自己的權益啊!! 220.139.156.27 10/05 09:19
murmurkc:恭喜 也辛苦了 61.217.226.87 10/05 09:33
WMS:恭喜~~遲來的正義!! 163.32.78.108 10/05 10:28
qooreis:拖了這麼久終於有結果了,要為兩位板友拍拍 218.167.40.193 10/05 10:48
qooreis:手,畢竟真正願意站出來的人要很有勇氣! 218.167.40.193 10/05 10:49
hopeblue:我也是路人~~推一個...218.171.216.119 10/05 10:59
ACCR:推~><122.124.112.123 10/05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