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thenalu (一步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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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aysusumu事件--民事判決部分
時間Fri Oct 5 02:22:08 2007
理論上,應該官司都打完了
我和S大也為了這件事上法庭
我不知道事情過了這麼久
還有多少人注意這件事
不過就當作有始有終吧~~
其實我還沒收到判決書
但是S大跟我說,9/26會判決
我等不及了,就上網查了判決書
判決書已經下來了
基本上我們要求的賠償金額當然是都判下來了
另外就是精神賠償的部分
雖然錢不見得拿得到
真的要錢的話,後續步驟還有好幾步
還有很多手續要處理
但是覺得,啊,畢竟還是有正義的
就請大家看判決書吧
基本上就是錢,法律上判賠給我們
假執行那是啥鬼東西我也不懂,被駁回
那是幫我擬起訴書的人列的~
【裁判字號】 96,訴易,42
【裁判日期】 960926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易字第42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96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給付原告丙○○新台
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丙○○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甲○○ (以下簡稱甲○○)主張:其於網路上徵求日本
商品代買,被告於民國95年5月16日回覆佯稱其可幫忙代買
事宜,並因其人在日本,乃令甲○○於同年月16日及17日分
別轉帳新台幣(下同)13,345元及29,341元至被告設於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詎被告
於收受款項後並未交付貨品,且一再推託,甲○○始知受騙
,被告向甲○○詐取金錢,致原告甲○○受有42,686元之損
失,且因甲○○被詐騙,致甲○○失信於朋友,使名譽受損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42,686元及非財產上損害42,314元,合計85,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丙○○ (以下簡稱丙○○)主張:其於95年5月17日,於
Ptt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之代買版(HelpBuy),委託版
友aysu sumu即被告代買大陸淘寶網(http://www.taobao.
com/)之商品十二單衣,並匯款4,250元至被告所提供之帳
戶(帳戶所有人為被告友人朱恩平)。被告謊稱將於3日內
即同年5月20日付款予賣家,但實未履行。原告丙○○數度
催促被告,被告則以種種理由延遲,不付款與賣方。迄同年
6月8日,網友論及委託被告代買之不愉悅事件,丙○○始知
受騙。嗣經丙○○催討,被告僅退還1,000元,其餘3,250元
,至今尚未償還。另被告因同有前開詐欺情事,經訴外人林
群揚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已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因被告前揭詐欺,使該十二單衣原定之試裝、定裝因
而受到延遲,原定之公開表演定於95年12月16日進行,因此
事件致延至96年5月19日,使丙○○失信於賣方、友人,並
為處理此詐欺案件兩度往來臺北、臺南之間,其交通耗費金
錢、時間甚鉅,實已嚴重損害丙○○名譽、信用及精神(陷
於錯誤意思)人格法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金錢損害3,250元,及非財產
上損害15,000元,合計18,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
保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回覆甲○○之信件、
甲○○線上ATM轉帳紀錄、被告與甲○○之MSN通聯紀錄、台
北地院95年度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丙○○存摺、身分證
、BBS水球對話紀錄、往來信件紀錄、丙○○與被告MSN紀錄
、BBS網友討論被告可疑跡象文章、BBS網友被害過程與討論
文章(見附民卷第4頁至第16頁、第18頁至第51頁),且被
告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經本院將起訴狀繕本於96年8月22
日相當時期送達被告,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
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前揭事實為真。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
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詐欺原告,侵害原告精神
意思活動自由,則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
責任。其損害賠償金額,分述如下:
(一)金錢上損害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詐欺,致匯入被告帳戶而受有損害之金額
,計甲○○為42,686元,丙○○為3,250元,則原告請求被
告各賠償42,686元、3,2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非財產上損害部分:
猡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
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
滩本件被告詐欺原告,侵害原告之精神上之自由,使原告精神
上受有痛苦莫名,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茲甲○○為大學生,家境小康;丙
○○為大學生,家境小康,被告為70年10月28日出生,學歷
為高中畢業,從事服務工作人員,家境小康,有調查筆錄在
卷可稽(見調閱新竹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4371號卷第5頁、
第34頁、台北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15640號卷第86頁)。茲審
酌兩造前揭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甲
○○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42,314元,丙○○請求被告
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5,000元,堪稱合理適當,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甲○○85,000元,丙○○18,250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
准許。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0,000元,經本院判決
後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故丙○○聲請供擔保宣告
假執行,核無必要,此部分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
,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甲○○之訴為有理由,丙○○一部有理由,一部
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79條但書、第385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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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竟然真的找到切嗣陪我出愛麗斯菲爾了
現在就是要徵《Fate/Zero》中其他的人啦
有沒有南部的賽巴舉手一下吧~
我們衝衝看十一月的成大場何如?
意者請洽天空,ID同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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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9.105.115
推 AAU:恭喜~等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拿到後,開始強制執꘠ 61.224.93.196 10/05 02:26
→ AAU:行吧~ 61.224.93.196 10/05 02:27
推 athenalu:其實我感覺到很欷噓的是,到最後申請民事 61.59.105.115 10/05 02:34
→ athenalu:賠償的,只剩下兩個人,其他人都沒消息 61.59.105.115 10/05 02:34
推 pinksoda:路人幫加油!! 203.67.107.210 10/05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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