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限制不得於網路刊登販售之產品及其法律依據明細表 (台北市衛生局)
http://www.health.gov.tw/Default.aspx?tabid=625
範例:
藥品:善存(包括新寶納多)、盼納補膜衣錠、克補、維骨力、威而剛、犀利士、柔沛、
正露丸、銀杏、銀杏葉、褪黑激素、酸痛貼布、樂酸克、熱威樂素、諾美婷、
落建生髮液、眼藥水、洗眼液、泰國unterpain按摩膏、
一歲以下奶粉、表飛鳴、曼秀雷敦(包含AD軟膏)、絆創膏(液態OK繃)、
Kowa蚊蟲止癢液、德國百靈油、武田合利他命強效錠(衛署藥輸字第025431號)。
醫療器材:血壓計、血糖機、隱形眼鏡、碎脂機、衛生棉條、月亮杯Moon Cup(月事杯)、
導入儀、灌腸器、體溫計、體脂計、保險套、3M美容膠、耳(額)溫槍、隱形眼鏡保養液、
驗孕試紙、排卵試紙、酸痛貼布、束/托腹帶、OK繃、醫療型口罩、護具、拐杖、輪椅、
醫療用(預防靜脈曲張)彈性襪、低周波治療器。
簡易分辨方式:
屬於藥品者,需在藥局、有藥師的量販店販售。
屬於食品者,可在藥局、超商、超市、量販店、網路、電視購物台販售。
民眾該如何判斷販賣之產品是否屬藥品或醫療器材,可先檢視產品是否有行政院衛生署
核准之許可證字號,例如:「衛署藥製字第OOOOOO號」、「衛署藥輸字第OOOOOO號」、
「衛署醫器製字第OOOOOO號」、「衛署醫器輸字第OOOOOO號」等,另外也可利用行政院
衛生署網站查詢許可證 http://licnquery.fda.gov.tw/DO8180.asp
禁藥:白鳳丸、雲南白藥、三體牛鞭、牛寶膠囊、西瓜霜、人參條片、出售水貨的藥品
(未經受檢都屬於禁藥)。
宣稱有療效的天珠、水晶 。
宣稱有戒菸療效的食品:禁煙草、斷煙博士、本草卷燒、電子菸。
動物處方用藥:只要看到外包裝有標示"動物藥入字"即屬動物用藥品,就不可以出售。
常見如犬心寶、蚤不到、愛犬心寶、倍脈心等。
環境用藥:農藥、殺蟲劑、殺蹣劑、殺鼠劑、殺菌劑、蚊香、電蚊香、液體電蚊香、
噴霧殺蟲劑、蟑螂藥、螞蟻藥、老鼠藥、萘丸、合成樟腦丸、二氯苯等防蟲藥劑、
一點絕、滅蟑乳、螞蟻餌、蟑螂餌、食品級矽藻土、蟑飛、消供蟑。
(不限以上列舉項目,請參閱環境用藥管理法及農藥管理法相關規定)
法律責任:
衛生署在考量用藥安全為重之情形下,目前並無核准網路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且對於
違法者訂有相對嚴謹之罰則,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販售藥品應登記為藥商始得為之,若
違反應依同法第92條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特此呼籲民眾應向合法通路購買,其他網路刊售或以物易物等行為,都可能導致他人錯
誤使用而造成傷害,故切勿網路販售藥品及醫療器材,以免誤刊而受罰。
http://consumer.fda.gov.tw/News/List.aspx?code=1010&nodeID=15#
http://www.fda.gov.tw/itemize.aspx?itemize_sn=3187&pages=0&site_content_sn=1874
環保署新聞稿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0306160455
真實案例: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8年查獲違反藥事法第27條之違規網路賣家共有102件。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年查獲違反藥事法第27條之違規網路賣家共有七件。
*節錄法條*
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39條第一項: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
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92條第一項: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皆為
環境用藥。(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1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
照後,始得營業。(下略)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0條:
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從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