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檢舉人ID:
Aprilmiss
檢舉事由:
「緣起」
在2008年5月11日看到Aprilmiss在版上po文,香港代買,於是回信給她,
請她幫我買東西。
當時的標題名稱:香港物品超低價代買
這是一個,錯誤的開始。
「代買前的聯繫」
05.12 第一次接觸,代買報價。
05.12 來信說明因為從新莊到永和面交,需要補貼一點油錢。
可是,永和面交的點也是Aprilmiss自己開的阿,又不是我自己請她多開的,
還想多收我油錢,非常奇怪。
後來我請人幫我在新莊面交,才結束這個面交的問題。
其實~~我當初如果在這裡停止的話,就不會有後續的問題了。scheise!
節錄當時她在信中說要補油費的說明:
您好 您知道全球原物料上漲的事
如我們的衛生紙漲價 沐浴乳也是
所以先收您142*4加52元 代買費
與新莊到永和貼補一點油錢 因為要來回新莊永和
05.13 代買內容確定與代買費用匯入其郵局帳號。
「中間漫漫/慢慢的等待」
「代買後的聯繫,Aprilmiss終於回台灣了」
06.03 因為Aprilmiss的代買文中有提到05.26之後可以安排面交,但遲遲沒有消息
所以就查了一下她的帳號,發現她有近日上ptt的紀錄,
是故開始聯絡面交事宜。
重點是:我主動找Aprilmiss聯絡的,Aprilmiss完全沒有跟我聯繫!!!!!
06.04 發信詢問是否可以開始安排面交,她的回應是:(節錄退費計算部份)
因為您匯給我八百七 自我再去換港幣 匯率是.39996
在用港幣換回台幣*3.776 -30(手續費共無條件進入7936
以上是她所說明的退費方式。
當然我看到了很驚嚇,因為這跟她當初的退費計算方式不一樣。
05.11的代買文中,有說明退費方式:(注意事項第11點)
11.如果真的搜尋不到您想要代買的東西 請見諒
扣除轉帳費及圖片影印費 其他全額退費轉到您的帳戶
06.05 經過很多的信件往來之後,Aprilmiss聲稱有通知託買者退費方式改變,
但是我們需要退費的託買者居然都不知道!!!!
*Aprilmiss聲稱後來的退費方式為:
1.選擇港幣,以現金袋寄回託買者
2.將港幣會成台幣,匯款退給託買者
*Aprilmiss聲稱後來的退費通知方式為:
1.出國前三天在名片檔中說明。
→最好是有人會天天查Aprilmiss的id,看她的名片!
2.出國前三天在代買版上有po文說明
→後續查證她的po文因為違反版規而被刪除。(精華區備份,7.3.1.107/108/109)
但是我一篇文章也沒有看見,而且她的這三篇文章中,
都沒有說明退費方式改變一事,就片面更改退費方式,沒有善盡通知義務。
3.有寄ptt信件通知給我。
→很好,我一封信都沒收到,Aprilmiss沒留備份,
所以她無法提供有寄通知信的證據。
06.06 Aprilmiss堅持不願意按照原先在05.11的代買文中的退費方式退費,
堅持後來台幣轉港幣,港幣再轉台幣,並扣掉30元手續費的退費方式
(中間差額NT$70)
我針對為何有30元手續費的產生,Aprilmiss只簡單回答為換匯造成,
並提供換匯以及手續費單據之照片證明。(在此:http://0rz.tw/a74gv )
根據Aprilmiss所提供的資料,我致電台灣銀行新莊分行該承辦人員詢問:
是否換匯會有手續費的產生?
(而且就日期來看,是港幣換成台幣那天才有150元的手續費)
該承辦人員答覆:
現金換匯是不會有任何手續費用的,如果說是150元的手續費的話,
有可能是在香港拿到2003年之前的舊港幣,而舊港幣需要手續費。
(一張舊港幣要NT$50的手續費)
所以150元的手續費有可能就此產生。
當我針對這點詢問Aprilmiss時,她一直閃躲,不願意正面回答這點,
最後她給了我兩個選擇:(節錄)
第一 我退八百給您 請給我郵局帳號
第二 我們倆都請律師和平談
若真的不行 就上法院
是的,就是這樣!!兩個選擇阿!!
06.06 我已經花了很多時間跟她交涉,真的很累,上班就光跟她交涉就夠了,
浪費了我很多時間,都沒心思上班了啦!!
為能先得到一部分的錢,所以我給Aprilmiss我的郵局帳號,
讓她能先還我一部分的錢。給帳號的當天就收到匯款了,
是與原先差了70元的匯款。
06.08 我詢問一些法律背景人士這個案件,回應是:
我已經給她郵局帳號並收到錢了,那就代表我同意Aprilmiss的選擇一了。
→xddddd~~我沒有同意阿!!!!(來不及了,拿到一部分錢了~)
06.09 好吧,我不想在繼續跟Aprilmiss交涉了,已經浪費我很多時間與精神了,
我累了!
但是,這並不代表我接受Aprilmiss的退款方式,我必須聲明這一點!!!
「結尾」
在代買版上po上這整個事件的流程,希望大家能有所警惕。
另外也能在版上以關鍵字:匯率差,找尋相關文章。
但是Aprilmiss都把她文章刪光光了。
ps.版上還有另一個受害者,她受傷害程度比我更嚴重,她還開團合購,
金額比我更大。希望她有比我更平順的交涉過程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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